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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粤委办[2006]142号文件《维护农村妇女养老保障权益的通知》穗劳社函[2007]335号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粤委办〔2006〕142号文件维护农村妇女养老保障权益的通知》(粤劳社函〔2007〕1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本市于去年七月起实施的《印发〈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2006〕21号),是市委、市政府解决农转居人员老有所养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
2、充分认识到农转居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从“以人为本、民生为重”的高度出发,积极做好这项工作,切实保障农转居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对于“外嫁女”、“早期征地人员”等持社会股的特殊群体,在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上,请按《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农办、省妇联、省信访局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06〕142号)第二条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09号令)第十五条的规定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三、各级社保部
3、门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指导各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参保工作,尤其是要求集体经济组织按《关于印发<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资助问题的若干处理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养〔2006〕6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养〔2006〕7号)的规定,做好参保前的公示工作。 附件:1.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农办、省妇联、省信访局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的通知2.《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省政府第
4、109号令)第5页共5页二○○七年四月四日关于贯彻落实粤委办[2006]142号文件维护农村妇女养老保障权益的通知粤劳社函[2007]195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联合发出《转发〈省委农办、省妇联、省信访局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06〕142号),明确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妇女”因结婚户口未迁出原居住地并尽义务的,仍是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离婚、丧偶,户口仍在夫家所在地并尽义务的,享有
5、与所在地男子平等权益”,以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及其按政策生育的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他们均“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权益。” 因此,各地在实施农民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时,要认真贯彻粤委办〔2006〕142号文件精神,督促、指导和帮助当地村(居)委会、村民小组,依法为本村符合参保资格的妇女以及入赘女婿及其子女,办理参加农民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
6、度的手续,确保他们享有与本村其他村民平等的集体经济补贴政策,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广东省劳动保障厅二○○七年二月十二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农办、省妇联、省信访局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06]142号第5页共5页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省委农办、省妇联,省信访局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
7、已经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12月13日省委农办、省妇联、省信访局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省珠江三角洲等经济发
8、达地区农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逐步实行了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由于这一改革尚处于探索性阶段,各种制度不尽完善,部分农村妇女尤其是出嫁后户口仍保留在本村的妇女及其按政策生育的子女、离婚和丧偶妇女以及入赘女婿及其子女,在土地承包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其土地承包、集体收益分配等权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侵害。部分村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村规民约或股份合作制组织章程,使有些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并在本村生产生活的妇女及其子女被剥夺了集体经济组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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