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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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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调研报告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调研报告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和政策上看,农村妇女拥有与男子完全平等的土地权益,《宪法》赋予男女平等的政治、经济权利,《婚姻法》赋予夫妻双方平等的财产权利,《妇女权益保护法》、《继承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赋予男女在土地权利方面的平等地位,并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做了具体规定。然而,在土地及其相关利益分配的实践中,有的地方公然漠视男女平等的原则,严重践踏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使农村妇女部分或全部失去其土地及其相关利益,给农村社会与经济的健康发展埋下隐患。甚至有些地方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采用了“顺延”承包的方式,这意味着农村
2、妇女因婚姻流动而无法在新居住地获得土地。这样一来,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第一轮土地承包中男女两性非均衡分配占有集体土地的矛盾不仅没有缓解,反而更加突出,农村妇女因婚姻流动失去土地的问题无法解决。特别在农村集体经济发达的地区,这些问题有愈演愈烈之势。 一、XX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 XX区辖10个乡镇,二轮承包耕地面积41.1018万亩,144个行政村,人口58万,土地确权工作对象涉及农户约11万户。XX年XX区整区推进土地确权工作。XX镇是自治区XX年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乡镇,大岭乡、蒙公乡是自治区XX年确权试点工作乡镇。XX年开展确权工作乡镇有石卡镇、五里
3、镇、三里镇、黄练镇、樟木镇、东龙镇、山北乡等七个乡镇。截止2017年6月25日,全区的外业航拍、外业调绘、内业处理、成果公示已全面完成,农户签订承包合同111290户,可颁证率96.5%。 二、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体现 有的村组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农村外嫁女和离婚妇女,因为土地不可移动的特殊性,往往在娘家或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山北乡保和村一离婚妇女,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出现了“挂空档”的情况,村干部多次协调都得不到解决。 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宅基地分配权得不到落实。随着城区乡镇随着城市化进
4、程的加快,宅基地成了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部分村组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嫁习俗,存在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村村规民约明文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间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孩子不能单独立户批房,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大户人口。 征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享有权得不到保障。随着城镇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和项目建设的需要,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也不断增大。在分配土地补偿金政策上,虽然各级政府都明确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外嫁女、离婚妇女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在分配集体经济时采取剥夺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导致土地权益纠纷,其子女
5、户口在本村的也不能享受同等待遇。例如XX镇的姚山村新柳屯外嫁女一律不得享有今年发放高速路土地征用补偿金。 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根源 受传统观念影响。受几千年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嫁出去的姑娘理应到男家落户,不能与娘家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所生的子女更没有理由再到娘家争土地和经济利益。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在法律上确认了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而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也专门制定了许多政策,但是部分村组仍以贯彻《村
6、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作为少数人的农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这些村规民约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害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现象。 依法解决该类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缺乏必要的解决手段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许多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找村干部,村干部因为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而且有的村本来就是村上的主要干部反对,即使大多数村民同意,因支书或组长的不同意也得不到落实。找镇政府或街道,总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
7、做不通,如强制执行,则势必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其它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处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够,陷入两难境地。找到妇联组织,妇联组织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心有余而力不足,也只能结合受害妇女所在的镇街道妇联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或是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依法起诉,法院因为村民委员会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尽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即使诉讼时妇女胜诉,执行起来也很难。为此,妇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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