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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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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及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和促进广大青年大学生严于律己,自觉遵纪守法,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精神,结合《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贵州大学明德学院接受全日制普
2、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第三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及运用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诚恳、积极弥补违纪造成的损失,并取得效果;(二)检查深刻并得到他人谅解者;(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的或辅助作用者;(五
3、)违纪行为尚未被发现且主动向学校交代者;在学校调查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报告学校尚未掌握的情况者。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拒不承认错误者;(二)各种违纪行为的组织者;(三)对相关人员打击报复者;(四)在校外违纪、损害学校声誉者;(五)违纪性质恶劣者;(六)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者;(七)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者。第七条受处分者,自处分公布之日起,同时给予下列处理:(一)一学年内取消评优评奖资格;(二)担任学生干部者,
4、免去相应职务;(三)一年内不得申领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已获助学生停发资助剩余款项。(四)需按《贵州大学明德学院违规违纪学生校园公益服务实施办法》规定参加校园公益服务活动。第八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保留学籍,以观后效,学院可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提前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期”,延期解除的,学院做出延长“留校察看期”的决定,到期末做出延期解除规定的,应视为自动解除;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突出者,可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学生毕
5、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期者,离校时作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可给予换发毕业证。第三章纪律处分机构与权限第九条“贵州大学明德学院院长办公会”是学院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最高机构,负责学生受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审批。第十条“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是学院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领导机构,负责学生受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意见审核、上报,记过处分审批及组织有关人员对违纪事件开展调查、处理等具体工作。“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组长,由分管教学
6、工作、分管保卫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科、教务科、团委、保卫科等学院职能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第十一条学生科是学院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日常机构,在违纪处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学生受记过以上处分的意见审核、上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审批、违纪处分决定书的制作及对违纪事件开展调查、处理等具体工作。第十二条各系成立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小组,由各系部党总支书记、系主任、学生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配合学生科对违纪事件开展调查,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上报。第四章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第一节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及纪律处分第十
7、三条学生在校期间有违反宪法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制作、出售、出租或传播带有淫秽内容的文字、图片或音像制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二)从事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在建筑物、公用设备及其他公共场所乱涂、乱写、乱画、乱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
8、,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吸食、注射毒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在公共场所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传销或变相传销的,给予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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