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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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武院学〔2017〕59号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令第41号),以及《武夷学院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入学资格,并在我校学习的各类全日制学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

2、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四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第五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生处或学生所在学院、(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

3、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学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的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科研成果除外;(二)取消评选时间范围属当学年的各种校、院级奖励或荣誉称号,并追回相应已获得的奖励金,科研奖励除外;(三)取消其当学年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和社会助学金的申请资格;(四)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干部,免去其当学年学生干部职务。(五)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取消的权益。第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

4、,从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计算,到期按照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八条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九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期间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安排考察,到期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意见,学生处审核,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后予以解除处分。解除处分时,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申请提前结束第六条所规定的处理。申请的具体程序如下:学生申请,所在学院(部

5、)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议,经校学生处审核,报请学校批准后方可提前结束第六条规定的处理。第十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最长时间为12个月,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察看期内。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安排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批准后,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或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

6、分。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向学校提供工作及现实表现和评议意见,经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第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退还已缴纳的下一学期学费及有关费用,学生返程路费自理。第十二条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一)与违纪事实

7、有关联的物证、视听资料等;(二)违纪学生个人的陈述书等;(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四)证人签名的证言;(五)学生所在学院、(部)的学生违纪错误事实认定书及有关单位的现场笔录、调查笔录等;(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第十三条给予处分的职权和程序(一)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学生违纪错误事实认定书、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各学院(部)具体办理;(二)对学生进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书面建议,连同学生违纪错误事实认定书等原始材料,于10个工作

8、日内,提交学生处审查,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三)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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