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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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参照《云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我院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学生。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的纪

2、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16—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学生留校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申请,有明显进步的,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悔改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坚持错误或者另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违反学院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能主动承

3、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三)其它(根据过错的事实、情节、后果等)可以从轻处分的。—16—第七条违反学院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一)拒不承认错误;(二)对举报人或者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恫吓;(三)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者同时实施违反本规定所规定的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行为者,按其中处分较重的一条从重处分;(四)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的,再次违纪时,应当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五)勾结院外人员违纪;(六)群体违纪事

4、件的骨干;(七)其它根据违纪事实、后果等应当从重处分的。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八条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学生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16—(一)参与非法传销或者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帮助不悔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混淆视听,造成混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学生团体及开展各种活动,出版非法刊

5、物,或者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者有严重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它行为的团体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者其它有关法规,组织或者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拒不接受教育劝阻,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国家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公安机关给予罚款、警告处分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公安机关给予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

6、开除学籍处分;—16—(二)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但尚未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学生违反学院规定,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一)在校园公共场所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或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在教学区域无理取闹或者大声喧哗,影响教学秩序正常进行,经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故意撕毁学院

7、重要通知、通告、文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从门、窗向外砸瓶子或者其它物品,扰乱校园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五)组织、煽动学生罢课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二条学生故意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一)故意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院及个人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故意损毁校园建筑物或者学院重要形象标志、标识及其它公共设施、设备或者文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16—第十三条以盗窃、敲诈、勒索、诈骗、冒领、

8、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者赔偿损失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盗窃、敲诈、勒索、诈骗、冒领未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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