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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工伤的答辩状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是工伤,下面是整理的关于工伤的答辩状,给大家参考。工伤案件答辩状答辩人:吴成功答辩人就自己与被答辩人(以下简称原告)宜章县掉毛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一、答辩人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答辩人所患的煤工尘肺贰期、轻度肺功能损伤病亦是原告处发生的工伤。答辩人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管理保险服务中心的《工伤保险证明》、《宜章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等证据,可以证实答辩人与原告之间于2008年4月到2011年10月存在劳动劳动关系。另答辩人提供的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亦可以证明答辩人吴成功所患的煤工尘肺贰期、轻度肺功能损伤病,是原告处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伤残肆级的事实。二、答辩人在原告处发生的工伤,原告理应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答辩人自20XX年4月到20XX年10月,一直在原告的煤矿挖煤。在答辩人在职期间,原告从未依法为答辩人建立健康档案。也未为答辩人进行任何入职身体检查。当矿方进行体检时,发现答辩人有严重煤工尘肺病后,并没有为答辩人办理工伤理赔的情形下,对答辩人进行辞退,以严重触犯法律。答辩人的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均符合规定
3、,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前述认定及鉴定提出异议,贵院应当根据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结果,判令原告支付答辩人相关工伤赔偿费用。三、答辩人的相关工伤赔偿数额应按如下方式计算:(一)、答辩人的职工平均人平工资应按2902元计算。因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答辩人工资单,根据贵院民一庭对好运煤矿李继娥民事判决中已认定郴州市职工平均人平工资为2902元,为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本案亦应该按2902元的职工平均人平工资为基数计算工伤赔偿标准。(二)、答辩人工伤赔偿数额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肆级伤残的,伤残补偿金为21个月的本
4、人工资。另根据《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肆级的为96个月。因此答辩人应获得的工伤赔偿为117个月X2902元/月=339534元。综上,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在原告处工作数年,并已认定为工伤,答辩人理应享受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待遇。而被告拒绝支付答辩人工伤待遇是于法于情于理都不符的。为此,答辩人特向贵院提出答辩的同时,请求贵院裁决原告按工伤待遇支付答辩人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等费用共3
5、39534元,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XX县人民法院答辩人:二OXX年五月四日民事答辩状答辩人:末公司有限公司地址:XXXXXX法定代表人:郑默默,职务:执行董事因申请人XXX与答辩人末公司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作出如下答辩:答辩人对于申请人工伤认定的事实和伤残等级没有异议,但申请人提出的赔偿项目金额过高,依法应当予以调整。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本人遭受事故伤害前的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所以每月应为1880元,而非3948元。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
6、本人工资。所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该为1880元/个月X13个月=24440元。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照《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统筹地区最后平均公布平均寿命应为72岁,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平均工资为3525元/月;所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72-51)岁X0.4=8.4个月(按最低要求10个月计算),10个月X3525元/月X2=70500元。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异议。四、住院护理费:按照三明地区护理标准应以每天80元为宜,所以应为80元/天X26天=2080元。五、停工工资:按照《福建省工伤职工停
7、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相关左股骨粉碎性骨折的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应以八个月为宜,且吴联久的平均工资为2000元左右。所以应为2000元X8个月=16000元。六、交通费和住宿费:根据案件应以正式发票为准,申请人并未提供正式发票,所以根据案件事实情况酌情考虑应为1000元,具体由仲裁庭裁决。七、复查、后续治疗费:应以后续发生所花费的费用的正式发票为准,申请人提供的发票共为2052元。八、取内固定物费用;根据申请人的伤情考虑应为8000元为宜。综上系答辩人的几点答辩观点,仅供参考,并希望贵局依法驳回申请人对答辩人的不合理请求。此致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
8、会保障局答辩人:末公司有限公司代理人:工伤争议答辩状代理人:曾永前律师答辩人:东莞XX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镇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杜XX。代理人:XX被答辩人:曾XX,XX省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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