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行政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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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行政答辩状工伤认定行政答辩状答辩人: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_____市_____路_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局长。被答辩人:_____彩板活动房厂,地址:_____市_____镇_____路_____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职务:厂长。第三人:_____,男,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省_____县_____乡_____村。暂住_____市_____镇_____路_____号。因被答辩人_____彩板

2、活动房厂不服答辩人作出的_____人社工认[__]___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现答辩如下:一、根据被答辩人《行政起诉状》诉称:“原告单位注册地在_____市_____县,被告认定第三人为工伤,不仅超越工伤认定管辖权,而且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这种说法是完全没有依据的。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

3、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只要对照这条规定,即不言自明。第三人受伤事故,发生在答辩人管辖范围内,却要求答辩人到其注册地调查,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被答辩人未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为第三人办理工伤保险,按照上述规定,答辩人理应为之受理认定。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因此,答辩人认定为工伤,二、被答辩人诉称“第三人系醉酒导致受伤,不应认定工伤”,缺乏事实证据。答辩人派人到该项目经营部施工工地调查核实时,被答

4、辩人施工管理人员说,第三人上班前后经常喝酒,但并未说其醉酒。而“喝酒”与“醉酒”,其性质完全不同。如果第三人确系“醉酒”上班,被答辩人管理人员为何不予以制止呢?答辩人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前,曾书面告知被答辩人举证,但被答辩人一直未提供“醉酒”证据。因此,被答辩人以第三人“醉酒”为由否定工伤的理由难以成立。三、经调查,第三人与同事一起在安装门架时碰到顶上高压线,结果被电触伤。从事故原因分析,原告也难逃其咎,负有一定责任。因为施工前明知顶上有高压线,却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致造成这样意外事故。综上所

5、述,答辩人作出的该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申诉,维持答辩人所作的该工伤认定。此致_____人民法院答辩人: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___年___月___日第二篇:工伤认定行政答辩状答辩人:荆_____,男,1973年8月28生,系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职工;答辩人因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诉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答辩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致伤。自

6、2013年1月起,答辩人就一直在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工作,2013年1月29日,答辩人上白班。15时35分左右,在巡视过程中,发现墙上有一破洞,因前几天有商户丢失物品,因此答辩人进入破洞查看,当时其班长冯_____通过对讲机例行检查询问,答辩人边走边说话,不慎坠入负三层东南角的电梯竖井内,造成多处骨折。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答辩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致伤,因此属于工伤。二、答辩人受到伤害,被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依据及程

7、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维持。大量证据证实,答辩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致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依法应认定为工伤。同时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依法认定工伤后,将工伤认定书进行了送达,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行政复议被依法维持的情况下,又提起行政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判决维持。三、行政诉状所述工伤事故是答辩人自伤自残行为所致与事实不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8、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本案中,原告认为答辩人坠入电梯竖井内系由于答辩人个人问题引发的“自残”行为,并列举了一些的无端猜测,证明答辩人是由于为躲避外债甚至索要赔偿而“跳楼”。然而,这些猜测缺乏其他证据相印证,对这些无端猜测应当有事实依据加以证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该案中,答辩人已就其申请所依据的事实主张提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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