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翔龙公司与贾运关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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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答辩书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局于2013年7月18日签发的东人社工伤举字(2013)第79号《举证告知书》收悉,现武汉翔龙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翔龙公司”)就与贾运关工伤认定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翔龙公司认为,贾运关与翔龙公司之间是承揽法律关系,而不是劳动法律关系,其所受到的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其理由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的规定,贾运关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其与翔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故贾运关申请工伤认定的对象主体应当是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但事实上,

2、2012年9月10日,贾运关与翔龙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安装承揽合同》,约定:贾运关承揽翔龙公司承接的观澜御苑G2#楼、D1-D4#楼的外墙胶、玻璃胶的安装工程;安装单价为每平方人民币2元;施工过程中发生伤害和伤亡等一切事故,其费用由贾运关承担。由此可见,贾运关自备劳动工具,自行聘请工作人员,自行安排劳动时间,从事上述承揽合同项下的承揽工作,并没有受到翔龙公司公司的管理和任何约束,其与翔龙公司之间是地位平等的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2因此,贾运关不应认定为工伤。贾运关与翔龙公司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翔龙公司被作为工伤认定对象主体不

3、适格。此外,贾运关发生事故受伤,虽然按双方合同约定翔龙公司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翔龙公司仍基于人道主义,借款332603元给贾运关用于支付医药费,以便其可以及时得到治疗。综上所述,翔龙公司认为,贾运关与翔龙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贾运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以上特此答辩。此致附:1、《工程施工安装承揽合同》(翔龙公司与贾运关,2012.09.10)复印件一份;2、《借

4、款说明》复印件一份。答辩人:武汉翔龙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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