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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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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纠纷答辩状工伤纠纷答辩状一答辩人:荆某,男,XXXX年XX月XXX生,系XXXXXXXXXX公司;答辩人因XXXXXXXX公司包头分公司诉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答辩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致伤。自XXXX年XX月起,答辩人就一直在XXXXXX作,XX年1月29日,答辩人上白班。15时35分左右,在巡视过程中,发现墙上有一破洞,因前几天有商户丢失物品,因此答辩人进入破洞查看,当时其班长冯某通过对讲机例行检查询问,答辩人边走边说话,不慎坠入负三层东南角的电梯竖井内,造成多处骨折。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答
2、辩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致伤,因此属于工伤。二、答辩人受到伤害,被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依据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维持。大量证据证实,答辩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致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依法应认定为工伤。同时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依法认定工伤后,将工伤认定书进行了送达,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行政复议被依法维持的情况下,又提起行政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判决维持。三、行政诉状所述工伤事故是答辩人自伤自残行为所致与事实不符。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本案中,原告认为答辩人坠入电梯竖井内系由于答辩人个人问题引发的“自残”行为,并列举了一些的无端猜测,证明答辩人是由于为躲避外债甚至索要赔偿而“跳楼”。然而,这些猜测缺乏其他证据相印证,对这些无端猜测应当有事实依据加以证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该案中,答辩人已就其申请所依据的事实主张提出了初步的证据加以证明,完成了其举证
4、责任,而原告显然没有完成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综上所述,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维持判决。答辩人:XXXX年XXX月xxO日工伤纠纷答辩状二一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二被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答辩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三
5、请求事项:(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1请求法庭依法判定要求原告XXXXX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四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告所提问题提出答辩,反驳原告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此致XXXX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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