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规则的比较研究

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规则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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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规则的比较研究谢新胜裏内容提要:木文从船舶优先权的定性岀发,考察了各国间船舶优先权的法律冲突,并以此为基础对若干国家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了比较和分析,最后为我国捉出立法建议。本文认为,船舶优先权应分割为两部分规定法律适用:除受偿顺序外,船舶优先权的其他事项适用被担保债权的准据法;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适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的,但依准据法成立的船舶优先权,应后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船舶优先权受偿;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的,但依准据法成立的数个船舶优先权Z间,应不分先后同时受偿,

2、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关键词:船舶优先权定性法律冲突法律适用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的重耍制度,由于其涉及对特定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各国往往基于本国公共政策,将相关债权人利益加以比较衡虽,并将Z法定化,这导致冇关船舶优先权的各国立法Z间法律冲突非常严重。

3、从国际私法的角度看,法律冲突的解决主要有统一•实体法和冲突法两种方法。2其中统一实体法的方法在海商法领域应用的尤为广泛和深入,目前国际上己经制定了大量的海事、海商领域的实体法条约和协定,有效地解决或避免了法律冲突。'为消除船舶优先权领域的法律冲突,国际社会也先后在这

4、1926年、1967年和1993年制定了三个相关公约,气式图达到船舶优先权立法的国际统一。令人遗憾的是,这三个公约均未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参加者寥寥不说,尤其缺乏航运大国的参所以公约统一各国实体法的意图并未实现,而且,在可预见的将来,船舶优先权立法的国际统一仍无太人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形卜,冲突法或法律适川法解决法律冲突的功能便显得不可或缺,到日前为止,国际上已有中国、美国、英国、瑞典、加拿大、以色列、希腊、荷兰等国制定了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规则。木文hl的即在于厘清船舶优先权的法律冲突,比较这些国家船舶优先

5、权的法律适用规则,为我国未來冲突法的立法提供相对合理的参考建议。一、船舶优先权的定性冲突立法者拟订法律适用规则,首先应对船舶优先权的概念有准确的定性,但由于各国对船舶优先权这一法律概念木身有不同认识,从而产牛定性的积极冲突,导致各国制定的法律适用规则也相互歧异。因此,了解船舶优先权的定性冲突是比较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规则的基础。(一)各国对船舶优先权称谓的冲突船船优先权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称谓,如《徳国商法典》称其为“法定质权”(QesetzlichesPfandrecht),法国商法称之为"特权”(Pri

6、ivilege),《日本商法》称其*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参见张辉:《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滲见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10页。如统一•提单运输的《海牙规则》由于参加者众多,且冇世界卞要航运人国的参与,冇效地起到了消除法律冲突的作用。'这三个公约分别是1926年布鲁塞尔《统一船舶抵押权和优先权若干规定的悯际公约》、1967年布鲁塞尔《统一船舶抵押权和优先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和1993年日内瓦《船舶优先权与抵押权国际公约》。为“先

7、取特权”,《希腊海事私法典》称其为“海上留置权”,而英美法国家称其为“MaritimeLien”,可直译为“海上留置权”或“海事昭置权”,我国《海商法》则使用“船舶优先权”这一用语。实际上,无论这些称谓如何,其基本特征都是担保特定种类基本债权优先受偿,'但除此之外,使用不同的称谓也意味着各国对这一•权利的标的和性质有不同认识。如我国台湾地区“海商法”中使用的“海事优先权”和我国《海商法》使用的“船舶优先权”就冇不同的含义。我国《海商法》第21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木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

8、、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貝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这一用语清处明确,指明了权利的优先特性,同时强调其针对对彖为船舶。而我国台湾地区使用“海事请求权”这一用语,则表明其权利标的不仅限于船舶,述包括运费、损害赔偿所得、共同海损补偿、救助报酬等。而在英国法中,“MaHtimoLien”的标的因其项目的不同存在差异。如船货抵押优先权的标的是船舶、运费和货物,而损害优先权的标的为船舶和运费,救助优先权的标的则是船舶、运费、货物、飘浮物、抛弃物、遗产物和残骸。&因此,Marit

9、imeLien和我国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是不同的。(二)各国对船舶优先权法律性质规定的冲突从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的规定來看,船<1优先权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屮具有不同的性质,大体可分为三种情形:物权说、债权说和程序性权利说。物权说观点认为,船舶优先权本质上属于物权,它担保特定债权人就标的物的拍卖价金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为一种担保物权。如《徳国商法典》第755条第1款规定:“海上优先权人对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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