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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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12-4收稿日期:2006O04O19作者简介:谢新胜(1979-),男,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私法。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规则谢新胜(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摘要 受英国海商制度的影响,我国《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拟议中的《民法典》(草案)也承袭了这一规定。该项规定虽然简洁、明确,但却过于强调本国法的适用,容易造成不公平的审判结果。实际上,尽管各国船舶优先权制度的法律冲突严重,法律适用规则也相互歧异,但从总的发展趋势来看,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应当尽量摈弃本

2、地法主义,用更为周密、完整的条文保护船舶优先权人的既得权。关键词 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法律冲突;既得权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O3456(2006)05O0073O06StudyonApplicableRulesofMaritimeLiensinComparativePerspectiveXIEXin2sheng(TheResearchInstituteofInternationalLaw,WuhanUniversity,Wuhan,Hubei,430072)Abstract Di

3、fferentjurisdictionshavedifferentattitudestowardsthequestionsthatwhichclaimsaresecuredbymaritimeliensandtheorderofbeingsecured.Theconflictsoflawareobviousandserious.However,thereisnogenerallyacceptedsubstantiveconvention.Sotheconflictoflawsindifferentju2risdictionsp

4、laysaveryimportantroleingoverningtheconcernedcases.Thetrendoftheconflictrulesgoverningmaritimelinesismorecomplicatedandprecisetoprotectthevestedrights.SothelegislationofChinaadoptingtheprincipleoflexforishouldberevised.Keywords maritimeliens;choiceoflaw;conflictofla

5、w;thevestedright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的重要制度,由于其涉及对特定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各国往往基于本国公共政策,将相关债权人利益加以比较衡量,并将之法定化,这导致有关船舶优先权的法律冲突非常严重[1](P1)。为消除船舶优先权领域的法律冲突,国际社会也先后在1926年、1967年和1993年制定了三个相关公约,试图达到船舶优先权立法的国际统一。令人遗憾的是,这三个公约均未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参加者寥寥不说,尤其缺乏航运大国的参与,所以公约统一各国实体法的意图并未实现。在这种情形下,冲突法解决法律冲突的功能便显

6、得不可或缺,到目前为止,国际上已有中国、美国、英国、瑞典、加拿大、以色列、希腊、荷兰等国制定了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规则。  一、船舶优先权的法律冲突1.船舶优先权标的范围的法律冲突船舶优先权是指船舶优先权所指向的对象,可以是物或权利,作为具有优先权的债权的担保,使债权人可就其主张优先受偿。作为担保,船舶优先权的范围大小,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受偿可能性。考察有关船舶优先权标的的主要立法例,其标的范围各有差异,宽狭不一,产生严重的法律冲突。一般而言,英美法系国家船舶优先权的标的范围较宽,包括船舶、运费及其附属权利,还有货物;而大陆法

7、系则相对范围狭窄一些,一般不包括货物。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总65期)2006(5)JournalofHuazhongAgricultur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  例如,按照英国法,船舶优先权只能附着在产生赔偿请求的特定财产之上,主要包括船舶及其相关财产,航空器及其相关财产以及气垫船及其相关财产三类;美国《联邦海事优先权法》也规定,船舶优先权附着在船舶及其附属物、货物、船货残存部分、变卖价款和运费之上。但根据《德国商法典》第755条和756条的规定,只有船舶、属具以及

8、船舶所有人因船舶受损而向第三人要求的损害赔偿才是优先权标的,损害赔偿包括共同海损情况下请求的损害赔偿,但不包括保险赔偿;我国《海商法》也将船舶优先权的标的仅限为船舶及其属具[2](P7)。2.船舶优先权项目及受偿顺序的法律冲突船舶优先权立法的目的,就是给一些需要得到特殊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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