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2641509
大小:62.33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2-14
《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献综述】》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海上运输以船舶为载体,因此船舶优先权制度是海商法的重要内容,虽然它并非居于核心地位,但却是船舶物权中争议最多的领域,并且一直以来相关的权威性的文著也少有见世。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也是海商法上特有的一项权利,它具有法定性、秘密性、附随性、优先受偿性以及期限性等特点。
2、我国《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拟议中的民法典草案也承袭这一规定。这个规定过于强调本国法律的适用,容易造成不公平的审判结果。$因而,国内外理论界围绕此议题己
3、经展开了各种研究,综述起來,研究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船舶优先权性质的理论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学者间颇有争议,现有文献屮主要存在儿种观点:1.债权论持债权观点的学者认为,船舶优先权是基于船舶而产生的特定债权,对船舶、运费及其附属物,该债权有优先于其它债权受偿的权利,因此,船舶优先权在本质上为债权。'这一债权的特定性在于债权人只能对海上财产请求,而陆上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任何财产请求。法律为了保护海上债权人的利益,赋予该债权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这种债权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2
4、.物权论这种观点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一种以船舶、运费及附属权利为标的的对物权,它随船而行,不因船舶所有权的变更而消灭,具有物权的特征。勺船舶优先权还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所有担保物权都必须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船舶优先权也不例外。它以法律规定的若干种契约Z债和侵权Z债作为被担保的对象,而担保物权当属物权之一种无疑。3.债权物权化论主张债权物权化的观点认为,船舶优先权具有独立性,它的产生或基于契约或基于侵权行为或
5、於I比成、杨召南、汪淮江:《海商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页。2王国华:《海事国际私法硏究》
6、,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3页。3汪杰:《论优先请求权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载《海商法论文集》,学术书刊出版社,1990年版。°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2页。基于准契约,故属于特定债权;而担保物权是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的,具有从属性,为从权利。”所以,船舶优先权木质上属于债权而非担保物权。然而,由于社会发展的需要,船舶优先权又具有本属物权特性的优先权和追及权,法律赋了原处于平等地位的债权具有物权的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所以称为债权物权化。1.程序性权利论这主要
7、为英国学者的观点,他们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程序法上的权利,通过扣押船舶的特定程序实现船舶优先权是船舶优先权的一个重要特点。'而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更具有程序法的性质。基于这种理论根据,船舶优先权受法院地法的管辖是符合国际私法上程序问题受法院地法管辖原则的。其结果是一内国対它国船舶优先权的承认,必须是该项船舶优先权在该国也被视为是船舶优先权。2.实体权利论主张实体权利的学者认为船舶优先权是实体法的一部分,其理论依据是,通过海事法院扣押和变卖船舶的法律作用促使了实体权利得以实现。7这种实体权利产生于契约之债或侵
8、权行为之债发生之时,并依附于船舶,随船而行。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在海筒法制定之前一直在学界有着广泛的争论,以致海商法订立之吋对这一规定采取不予明确规定的态度。就大陆法系而言,船舶优先权被认为是一种以船舶为担保的优先权,属于担保物权范畴。但在英美法系国家,学者们一般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以船舶为客体的特殊财产权。8二、关于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问题船舶优先权的准据法是指根据冲突规范所援用的据以确定船舶优先权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9目前,世界上一些主要海运国家对船舶优先权釆用的准据法主要有,物Z所在地
9、法、船旗国法、原因发生地法和法院地法等。101.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即船舶所在地法。采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加拿大等国。这些国家认为,为了保护物之所在地的公共利益,凡动产的物权应以物之所在地法为原则,船舶既是动产,该原则亦应适用。同时还认为,船舶优先权属于实体权利,该权利是否存在,应以权利发生时物Z5李开国:《民法基本问题硏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22页。°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页。7司玉琢:《海商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
10、09页。*王娟:《海事特权法律适用新论》,《中国海商法年刊》,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徐新铭:《船舶优先权》,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7页。⑴谢新胜:《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规则》,载《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所在地法为准据法。"然而,以物Z所在地法为船舶优先权准据法的缺点乂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船舶是不断移动的,致使与该船舶产生的法律关系一直处在不断的变更Z屮,当船舶在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