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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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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残余效果原则与我国的南海利益熊继博1摘要:以菲律宾为首的南海声索国,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坚称中国在南海岛屿和海域的行为违反了公约规定,并极力推动南海内的双边争端国际化、复杂化。然而,中国在南海岛屿和海域长达千年的确权历史形成的历史性权利,已经产生极强的残余效果。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代表的新兴国际规则,无权修改和调整其生效前南海海域的既定秩序,更不足以在南海问题上挑战“残余效果原则”赋予中国南海的历史性权益和法律地位。解决南海争端的法律依据,涉及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法不溯及既
2、往原则”的法律冲突问题,而解决这一冲突的关键在于遵守国际法上的“残余效果原则”。关键词:南海岛屿海洋利益残余效果原则南海是地处中国大陆南部并连接太平洋和印度洋的海域,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位置。菲律宾国家安全顾问乔斯•阿尔蒙特曾毫不掩饰地表现出对我国南海的觊觎野心,“南海是东南亚的海运中心,谁控制了这个海,谁就基本控制了东南亚群岛和半岛,并对西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将来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包括控制了往返中东油田的战略航道”。中国自古就在南海海域及岛屿上从事生活生产活动,并且在历史上通过行政控制和行政管辖的方式,确认
3、了对中国南海诸岛屿和海域的历史性所有权;而在国际法律制度逐渐确立和完备的过程中,1947年的国民当局也以“断续线”的方式对外公布,从法律上确认了中国在南海海域的合法权属。然而,二战后新兴的国际条约和法律制度,诱使周边国家妄想据此挑战我国在南海享有的权利。如今的南海争端实际上就是指个别国家与中国在断续线区域内发生的争议。但不论是从历史事实还是从国际法理来看,南海声索国对南海岛屿和海洋利益提出的要求或主权主张,是毫无根据的。一、中国在南海岛屿及海洋利益上的合法权源我国在南中国海范围内总共有四个群岛,分别是东
4、沙、中沙、西沙、南沙群岛。前三者目前由中国控制,中国政府一贯强调此为中国固有领土,且不存在主权争端。但由于南沙群岛部分岛礁被周边国家非法侵占,成为了目前争议最大的区域。包括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等国都对其中部分岛屿或海域提出利益要求,越南更是对我国的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提出了全部的主权要求。(一)越南对南沙和西沙岛屿主权要求的非法性越南作为南海岛屿主权声索国之一,目前占领了中国最多的岛屿,是南海争端中最大的既得利益者。不仅如此,作为唯一对南沙和西沙群岛提出主权要求的国家,越南也是唯一“有勇气”就拥有群岛主
5、权提出“历史依据”的国家。其所谓的“历史依据”,是指对这些岛屿的“发现”和“占领”。越南根据其公元1653年的《篡集天南四至路图书》、《大南一统志》等对“黄沙滩”和“万里长沙”的历史记载、嘉隆皇帝于1816年在岛上树立国旗等史料作为根据,认为其已经依据“发现”和“先占”的方式,取得了对这些岛屿的绝对主权利益。但是,越南所谓的“历史依据”是无稽之谈。第一,越南史料中的“黄沙滩”和“万里长沙”区别于我国的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越南依据其历史资料记载和标注的“黄沙滩”和“万里长沙”,在地理位置上远离我国的南沙和
6、西沙群岛,而是更靠近于越南外海的长沙滩和沙洲。其生硬地将其历史上所谓的“黄沙滩”和“万里长沙”认定为我国的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难以自圆其说。为弥补这一历史依据上的漏洞,越南后来将我国的南沙和西沙群岛非法更名为长沙群岛和黄沙群岛,奢望将料记载与我国固有领土在称谓上强加联系。但这仍无法解释其与我国南沙、西沙群岛主权的关联性和合法性。即便两国历史所指为同一对象,仍然存在一个事实问题:“黄沙滩”和“万里长沙”的地理范围与我国的南沙和西沙群岛的地理范围一致吗?越南对此并未提供历史依据加以证明。第二,越南“发现”和
7、“先占”的法律客体和主体不存在。首先,国际法制度下的先占制度是指主权国家对于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的土地或岛屿,根据先占的意思表示和先占的客观事实,从而取得对该无主土地的所有权的制度。因此先占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无主土地”,他国的领土不能成为依据“先占”予以侵占的客体。越南提供的历史资料显示其自十七、十八世纪发现了“黄沙滩”和“万里长沙”,并对其进行了事实占领。假设“黄沙滩”和“万里长沙”与我国的南沙和西沙所指为同一对象,也不足以构成“先占”。原因在于,中国不仅早在公元前2世纪的时候就已经发现并开始开发这些群
8、岛,而且自11世纪的北宋以来,就在这些群岛上派兵巡视,进行有效的行政管辖。黄任在《泉州府志》中就记载“吴陛…摧广东副将,调凉州。自琼崖,历铜鼓,经七洲洋,四更沙,周遭三千里,躬自巡视,地方宁谧。”直至明清两代,西沙、南沙群岛已经被官方列入广东省琼州府万州的管辖范围。2因此大量的地方志和地图的翔实记录已经表明,中国是最早发现、最早开发、最早经营南沙和西沙群岛的发现国和先占国。对于同一无主土地而言,基于先占制度的“一次用尽”的特殊性质,对南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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