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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南海问题关于南海问题几十年来我国几代学者已经从历史、地理和法律等多个不同的角度,阐明了我国对南海诸岛享有不可争辩的主权。笔者将从国际法的角度,结合案例正面论证和反面批驳的方式,证明我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是合法的,应当得到国际社会的尊重。一、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我国对南海诸岛享有主权,并且从发现南海诸岛时起一直延续至今,有效地并且是稳定的,从国际法先占原则与时际法原则都能够证明,我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是无可争辩的。1.发现与先占原则先占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
2、取行为。先占作为国际法上取得领土的方式之一为国际上所公认。在1928年美国和荷兰关于帕尔马斯岛争端案中,仲裁官胡伯认为先占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占领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二是在其上建立了“有效占领”。胡伯还补充,对于遥远而又没有居民或只有很少土著居民的小岛来说,持续不可能是不间断的。众所周知,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发现“无主地”南海诸岛的国家。并对其进行了有效的占领和管辖,已经满足了先占的两个要件,实质上取得了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并且,在东格陵兰案中,国际常设法院通过透过复杂的历史事实,说明在一块冰天雪地、人迹稀少的地方建立主权的特殊情况
3、。并强调“没有国家反对”和“没有其他国家提出主权要求”的事实,这事实有力地说明占领是平稳的。在我国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国家对此再提出主权主张。2.时际法原则时际法原则,就是“用以确定因法律的变更而引起的新旧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问题,即适用什么时候的法律问题”。帕尔马斯岛争端案中,胡伯仲裁法官在国际法中首次将时际法概念引入。应用时际法原则的关键是确定“关键日期”,笔者认为,确定“关键日期”不一定是争端解决的日期,这容易产生数个“关键日期”的危险。假如一国对另一国的固有领土主权提出争议,并且不断提出这种争议,
4、那么依照“关键日期”就是争端日期的理论,每一次的争议就是一个“关键日期”。另外,笔者认为,在确认了“关键日期”之后,不能依据国际法的变化再加以判断。依照“关键日期”取得了权利后,不应当再据此提出异议,否则将导致权利不确定性。我国早在汉武帝时代,就发现了南海诸岛,并从事开发和建设。唐朝时期将南沙群岛划归琼州督府管辖,北宋朝廷曾派战船去西沙群岛巡逻,很明确的将其置于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可见,根据时际法原则,南海诸岛的主权确定问题就应该依照宋朝时期的国际法,而依照18世纪前的国际法,发现或者说是象征性地占领也构成有效地占领,自始获得绝对的
5、领土主权。3.外国的承认在东格陵兰岛案中,丹麦提出挪威曾在许多双边或多边条约中承认格陵兰是丹麦的殖民地,挪威外交大臣艾赫伦在1919年给丹麦公使的信中亦曾承诺不反对丹麦对整个格陵兰的主权要求。外交大臣是代表国家的,他的信应视同挪威政府的保证。国际常设法院认同了这点,并且作为之后判决的重要依据。南海诸岛是我国的固有领土。1938年,日本外务省发言人曾经讲道,对西沙群岛,我们承认是中国的领土。1951年,苏联代表团团长葛罗米柯在旧金山对日和约会议上表示,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等岛屿是中国的“不可分割的领土”。更为重要的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
6、,越南政府无论在政府的声明、照会中,还是报刊和地图中,都正式承认南海诸岛是我国的领土。笔者认为,在我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后,权利应当是确定的,不应该因为再被提起主权要求而有所变动,越南对南海诸岛的主权要求是不正当的。二、其他国家对南海诸岛享有主权没有依据越南、菲律宾等国宣称对南海诸岛有主权,并提出了一系列的所谓的国际法原则——毗邻原则、安全原则和时效原则。下面,我将对此一一做出反驳,妄图以此作为主张南海诸岛主权的依据是站不住脚的。1.对“毗邻原则”的反驳菲律宾等国认为,对在地理上毗邻本国的岛屿,并且认为南海诸岛在地理上离我国大陆比较
7、远,所以更应当享有主权。在帕尔马斯岛仲裁案中,胡伯认为:“毗邻性”没有法律依据,在实在国际法上不存在这样的规则,历史上也无先例。对于邻近的岛屿,可以由有关国家通过协议决定其主权的归属,但作为一个原则,这是与领土主权原则是相抵触的。笔者认为,所谓的“毗邻性”原则的并未上升到与领土主权原则中如“先占原则”和“时际法原则”相提并论的位阶。因此,“毗邻性”原则并不能作为确定领土主权的考量因素。所谓的“毗邻性”原则的实质仅仅是只能证明岛屿在地理上的毗邻性,并不能证明岛屿与该国更具有紧密联系性,更不能成为“更应该享有主权”的理论依据。在国际法
8、实践中,也没有依据“毗邻性”作为认定主权的做法。在裁决东格林兰案中,国际常设法院,也没有根据东格林兰离丹麦更远,而否定丹麦队东格林兰的主权国地位。国际上也没有因为关岛离日本更近,而认为日本对关岛享有主权。2.对“安全原则”的反驳越南和菲律宾等国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