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原则国际法含义论文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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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的国际法根据。  一、“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含义  阐明“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含义,首先必须明确“一个中国”原则中的“中国”在国际法上指的是什么。中国自作为近代意义上的国际社会成员以来,它在国际法上的意义就一直是十分确定的:中国是一个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具有包括台湾在内的国家领土、始终在该领土上定居的人民、管理国家内外事务的政府、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国家主权。中国在国际法上作为国家的存在正是由这四项要素所决定的。中国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曾有过不同的名称或国号,从“大清帝国”到“中华民国”再到今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3、,然而所有这些不同名称或国号均不涉及决定中国在国际法上存在的上述四项要素,换句话说,尽管中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过不同的名称或国号,但是它们所指的仍然是同一个国际法主体,即同一个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直接承受者。中国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并没有因中国的名称或国号改变而改变;中国作为国际法上一个国家的存在也没有因其使用不同的名称或国号而受到影响。  在国际法上,一个国家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并不因为这个国家的名称或国号改变而受到影响,这是一项确立的国际法原则,这项原则一贯得到国际实践的充分肯定。例如,阿比西尼亚改名为埃塞俄比亚,波兰人民共

4、和国改名为波兰共和国,柬埔寨王国改名为民主柬埔寨,后又恢复为柬埔寨王国。这些国家名称的改变都不影响它们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著名的国际法学者凯尔森在《联合国法》一书中曾明确指出,“一国有权改变自己的名称”。中国现在的国家名称是1949年9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经代表提议一致通过的。今天,在国际法上凡是提到中国,所指的就是其国家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  在国际法上,一国国内的社会政治结构因革命发生根本变化,从而引起该国政府的更迭,同样不使该国在国际法上的存在受到任何影响。这也是一项确立的国际法原则。这

5、一原则同样一贯得到国际实践的充分肯定。法国自1789年以来就经历了一系列的革命,从王国变为共和国,后变为帝国,又从帝国变为王国,最后又恢复为共和国。就国际法而言,所有这些变化仅是引起了国际社会中代表法国的政府的更迭,但是法国始终保持为同一个国际法主体。这便是国际法上的所谓“国家继续”原则。正如《奥本海国际法》所强调的,一个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的连续性,并不因革命而受到影响,革命的效果虽然可能导致一个政府在一段期间内未能获得外国的承认,但是并不破坏这个国家的国际人格。台湾学者丘宏达教授对此表示赞成。他在其编著的《现代国际法

6、》一书中说道:“政府变更所导致之结果,应是属于一国国内法律秩序规范的问题,在原则上不应发生国际上之反响;因为在国际上其所代表的国际法主体仍然是一致的,而不论政府型态是由帝制变为共和,或由共和变为帝制;亦不论其变更方式是以革命的手段或是依循宪法程序而完成的。”  中国自1911年辛亥革命以来,从清政府到中华民国时期的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几经递嬗,但是其所代表的仍然是同一个国际法主体。1949年10月1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取得胜利,推翻了国民党的统治,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仅仅意味着

7、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合法代表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中华民国政府变为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这是国际法上典型的因革命所引起的政府更迭,并不对中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产生任何影响,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领土也未因此而发生从中国这个国际法主体向任何别的国际法主体的移转,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依然如故。这是一个不容争辩的历史事实。  在这个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身的主张和实践是最具国际法权威的。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5条规定:“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8、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这预先表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立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革命取代中华民国政府是一起政府更迭。因为,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不同于原来中国的新的国际法主体,它完全不必对于前政府订立的条约采取这样的立场,而可以根据概括“白板原则”不受原来国家条约的拘束。  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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