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问题研究

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问题研究

ID:32551278

大小:63.8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02-12

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问题研究_第1页
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问题研究_第2页
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问题研究_第3页
资源描述:

《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问题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问题研究摘要:占有脱离物的范围应定位于非因原权利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不应仅限于盗赃、遗失物。在原权利人请求回复期间,占有脱离物的归属应区分有偿回复与无偿回复,而分别归属于善意受让入与原权利人。金钱、无记名证券重在市场流通功能,占有即本权,与善意取得丝毫无涉。关键词:善意取得;遗失物;盗脏;回复请求权依照传统民法理论,以是否基于所有人之自由意思而丧失占有为标准,将由非所有人占有的动产分为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对于占有委托物,所有人基于其真实意思而通过合法法律关系丧失其占有,所有人也因此创造了一个使第三人信赖的状态,故

2、其对占有物被他人无权处分而产生的风险,有可归责性,理应由其承担动产被他人无权处分所带来之不利益,而使第三人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而对于占有脱离物,所有物并非基于所有人之真实意思而丧失,且此亦有悖于所有人之真意。在此所有人对物之丧失并无归责性可言,故法律的天平倒向了所有人,第三人纵属善意亦不能取得该物之所有权。因为对于占有委托物,所有人通过法律关系将物之占有让与他人时,应当对其物有被该他人无权处分之可能有所预料,此亦为其应当承担之交易风险。而对于占有脱离物则不存在这一问题。如德国学者沃尔夫认为,只有当所有权人至少是自愿地将占有转让给进行出让的

3、非所有权人时(所谓的引致原则Veranlassungsprinzip),法律才愿意承认这种不利后果。⋯因为,所有权人如果将自己的占有托付给第三人,而第三人通过处分所有权滥用了这种信任,所有权人必须自己承担这种风险。如果该物是所有权人不情愿地丢失的,他则无需承担这种风险。一、占有脱离物之范围关于占有脱离物之范围,目前学者倾向于将其类型化为盗赃与遗失物。《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日本民法典》第193条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49条,亦将占有脱离物限于盗赃物与遗失物两种。学者解释这两个概念有采狭义的文义解释者,在实务上也应从严界定。除遗失物

4、外应限于“盗窃抢夺或强盗等行为所夺取之物”,盗赃之故买人与实施盗取之人,虽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但被害人仍得向其请求回复其物。多数学者则认为应扩张解释为“违反本意而被侵夺之物”不以成立犯罪为必要,但解释上又趋于严格;认为诈欺、恐吓、侵占等行为所得之物不包括在内,非如德国、瑞士民法的学说及实务大致上都掌握非基于已意而脱离占有的要件,包括窃盗、遗失、遗忘、逸失、强制、侵占、天然灾变、丧失行为能力等,不包括“明知”而脱离占有,如因错误、诈欺、胁迫等。笔者认为,应将善意取得之例外规定定位于非因原权利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上,不应仅限于盗赃、遗失物,

5、否则难以解释为何盗赃、遗失物之外的,同为非因原权利人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仍可善意取得。我国台湾地区立法虽仅列举了盗赃、遗失物之善意取得之例外,而未如德国、瑞士民法设有其他之规定,但解释上学者仍认为立法只是例示性的,应扩张解释为包括非依己意而脱离本人占有之物。⋯我国台湾地区《物权法修正草案》第949条第1项规定:“占有物如系盗赃、遗失物或其他非基于原占有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者,原占有人自丧失占有之时起2年之内,得向现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二、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立法例关于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为否定占有脱离物适用善意取得

6、。如《德国民法典》第935条规定:“(1)物从所有人处被盗、遗失或以其他方式丧失的,不发生以第932条至第934条为依据的所有权取得。(2)前款的规定,不适用于金钱或无记名证券以及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让与的物。”可见德国民法对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得较为彻底,没有回复期间的规定。与德国民法不同,法国、日本、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则对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规定得较为缓和,原权利人应在法定除斥期间内请求回复其物,逾期不请求回复时,善意受让人始确定取得所有权(当然尚需具备善意取得之其他要件)。如《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第2款规定:“占有物

7、如系遗失物或盗窃物时,遗失人或受害人自遗失或被盗窃之日起三年内,得向占有人要求返还其物;但占有人得向其所由取得该物之人行使求偿权。”第2280条规定:“现实占有人如其占有的盗窃物或遗失物系由市场、公开抑或贩卖同类物品的商人处买得,其原所有人仅在偿还占有人所支付的价金后,始得请求回复其物。”《日本民法典》第193条规定:“占有物系赃物或遗失物时,受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时起二年间,可以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其物。”第194条规定:“盗赃及遗失物,如系占有人由拍卖处、公共市场或出卖同种类物的商人处善意买受者时,受害人或遗失人除非向占有人清偿其支

8、付的价金,不得请求返还其物。”《瑞士民法典》第944条规定:“动产所有人因被盗、遗失或违反其意思而丧失动产所有权时,五年之内得向任何受领该动产之人请求返还。”第935条规定:“金钱及无记名证券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