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脱离物之善意取得比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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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有脱离物之善意取得比较法研究  【摘要】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了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其中涉及诸多疑难问题。本文从我国现行立法及各国立法例之比较入手,对本条进行了解读,并对所涉之疑难问题进行了剖析,其中包括对盗赃物之适用、法条中“二年”期间的性质及其法律效果以及关于有偿返还等问题的探讨。  【关键词】占有脱离物盗赃物“二年”期间公开市场原则  一、我国立法与各国立法例之比较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

2、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本条第一句首先明确了我国在立法上否认拾得人得即时取得遗失物之所有权,并排斥遗失物适用《物权法》第106条之善意取得;其次,本条第二句又赋予受让人善意取得遗失物之可能,即为原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设定期间,使遗失物于期间届满后重获适用善意取得的余地;再次,若原权利人于法定期间内行使该请求权,但受让人系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原权利人为请求权尚需

3、支付一定费用,反之则无需支付费用。因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情况,本条实则动产善意取得适用之例外规定,依体系解释,本条应以《物权法》第106条有关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为前提,同理如谢在全先生所述:“易言之,现占有人如不符合善意取得之要件时,例如恶意占有人、盗取者本人或拾得人,真正权利人尽可依第767条、第962条之规定请回复,不受本条之限制。”[1]故,受让人恶意等未满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情形均不适用本条之规定。  参见各国立法例,其规则不尽相同。德国法[2]采取将遗失物、盗赃物或其他非基于原权利人之主观意愿而丧失占有的物一并排除适用善意取得,但以该盗

4、赃物为特殊动产或以公共拍卖方式获得该盗赃物为例外的立法例。而瑞士法[3]则采取较德国法更为中立的立法模式,即在排斥遗失物、盗赃物等占有脱离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同时,限制了原权利人的回复期间,即期间届满后受让人得善意取得,并确立了“公开市场原则”下原权利人之有偿回复权,可见瑞士法以德国法为蓝本,采取了更中立的态度,即注重平衡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间的权益,旨在保护交易安全。日本法[4]与瑞士法的规定较为相似,但日本法将排斥适用的占有脱离物限于遗失物和盗赃物,且未确立“公开市场原则”。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49条规定:“占有物如系盗赃或遗失物,其被害人

5、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时起2年以内,得向占有人回复其物。”第950条规定:“盗赃或遗失物,如占有人由拍卖或公共市场,或由贩卖与其物同种之物之商人,以善意买得者,非偿还其支出之价金,不得回复其物。”第951条规定:“盗赃或遗失物,如系金钱或无记名证券,不得向其善意占有人请求回复。”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实则兼采瑞士法和日本法的立法模式,亦将排斥适用的占有脱离物限于遗失物和盗赃物,且明确了“公开市场原则”。此外,法国民法[5]亦做出类似之规定。  二、《物权法》107条之适用对象——盗赃物之适用  德国法兼采罗马法上的Possesio与日耳曼法上的

6、Gewere,前者视占有(Possesio)为一种事实而非权利,其机能在于保护社会平和;后者则将占有(Gewere)与所有权紧密联系,故被喻为“权利的外衣”,其机能在于保护所有权。德国以此为基础创设了混合的占有制度,并以日耳曼法上的Gewere占优,[1]故其将物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并在善意取得制度的设计上对二者进行区别对待。于前者,立法旨在保护交易安全,因而限制了原权利人之所有权的追及效力,肯定了善意第三人得原始取得占有委托物之法律效果;而于后者,法律并未限制原权利人之所有权的追及效力,即排斥其适用善意取得,其原因就在于占有脱离物,系

7、非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而发生,故立法应旨在保护原权利人之利益。[7]该制度影响及于瑞士、日本等国民法,并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继受。  我国《物权法》第107条明确规定将遗失物这种典型的占有脱离物,排除适用《物权法》第106条有关善意取得之规定,而对另一种典型的占有脱离物——盗赃物,本条却未做出明确规定,结合我国《物权法》第114条之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我国立法并未对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盗赃物做出明确规定。上述各国立法例中,德、瑞、法、日等国民法,均对遗失物与盗赃物一并做出了规定,然而我国《物权

8、法(草案)》第112条[7]曾将“被盗、被抢的财物”与“遗失物”一并做出了规定,但在正式颁布的《物权法》中却摒弃了对盗赃物之规定,究其原因为“对于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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