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探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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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探究论文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探究论文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探究论文  一、概述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若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制度作为安全交易的捍卫者,已经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成为商品经济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一项法律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交易更加快捷、简便,最大限度的扩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保护财产在不同主体间的流转及交易安全,已成为善意取得制度发展与完善的方向。在这种趋势的推动下,观念交付,尤其

2、是占有改定下的善意取得问题引起了学者的普遍关注。  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支付。”我国《物权法》第25条至27条规定了三种观念交付的方式,分别是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在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中,原占有人对标的物已经丧失占有,并且占有状态的改变可以从外部得知,因此,在这两种交付方式中,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并无异议。然而,在占有改定中,虽然受让人已经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但让与人仍直接占有动产。对于此种

3、交付方式下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学者对此争议颇多,笔者在本文中即对此进行讨论。  二、关于占有改定下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不同学说  在占有改定中,善意受让人能否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动产,学术界争议颇多。各种观点可概括为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  1.肯定说。肯定说认为占有之受让并不是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仅是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而占有改定作为一种占有转移的特殊方式,不应排除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之外。史尚宽先生认为,“占有之转移,因占有物之交付而生效力。其转移方法,准用民法第761条之规定,故不独现实之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及依指示之占有转移,即返还请求权之让与,均可发生占

4、有转移之效力。”  2.否定说。否定说认为受让人以占有改定方式取得对动产的占有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有的学者认为“既然受让人在对转让人施加影响的能力上,并不逊于原权利人,而且他们都对转让人寄予了同样的信赖,法律不应在权利的变动上厚受让人而薄原权利人”。若采肯定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交易的安全与便利,但却否认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逻辑前提——动产直接占有的公示性与公信力,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  3.折中说。折中说认为,原权利人和受让人中,先取得对标的物的现实占有一方取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日本学者我妻荣认为,“在动产标的物的事实占有属于间接占有人也就是出让人期间,原所

5、有人与受让人,或者原所有人和受让人、受让人的第二转卖人之间,不能相互主张所有权,因此,和一般的双重转让的情况一样,以自己为原告诉请确认所有权的人败诉。”  三、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比较以上各种观点,笔者认为,否定说和折中说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否定说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趋势相违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流转速度的加快,法律认可了观念交付对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成为与现实交付并列的交付方式。在这种快速的财产所有权权能的移转中,交易安全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这为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若采否定说,不仅割裂了观念交付与现实交付,与立法目的相违,而且

6、限制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破坏了日臻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其次,折中说虽然平衡了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益,一方取得对标的物的现实占有时即取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在标的物仍为让与人占有期间,原权利人和受让人都不确定的取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这就使所有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外,折中说错误的将受让人先取得现实占有进而善意取得等同为通过占有改定而善意取得。因此,笔者认为,肯定说更为可取。  第一,在占有改定中,虽然没有发生占有的实际转移,动产仍然由让与人现实占有,但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交付方式,自双方达成转移动产物权的合意、转让协议生效时起,动产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受让人所有。我

7、国《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在占有改定中,占有人为无处分权人。虽然占有仅为一种事实状态,但占有具有公示效果,即具有权利推定力,并产生公信力。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占有人为权利人。因此,任何相对人基于善意,信赖占有人为权利人而与之进行交易,其信赖利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原所有人基于让与人的无权处分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应由无处分权人赔偿,原所有人自行承担选择该交付方式的交易风险。  第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功能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物的流转,充分发挥物的经济效用,保证市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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