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浅析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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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浅析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摘要】对于遗失物和盗赃物究竟应否适用善意取得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笔者认为遗失物和盗赃物占有脱离物,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关键词】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3-144-01一、善意取得制度在讨论占有脱离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之前,我们先有必要了解一下善意取得制度。(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的该动产的占有或不动产

2、的登记时是善意的,则受让人将依法取的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耍件1.占有人对占有物无处分权,如所有权人由于租赁、保管等合同而将动产或不动产交由他人占有,则占有人当然没有权利将该物转染给第三方。2.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标的物或者是不动产登记薄上的所有权。3.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符合法律行为的其他生效要件,如果他们之间的其他法律行为不符合生效耍件,该行为无效就无从谈善意取得To4•第三人系属善意。所谓善意就是指不知情,如果受让人明知或者按照常理应知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则构成恶意,恶意者不能

3、取得标的物所有权。5•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取得。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基于以下三个原因。(1)从利益平衡角度看,如果受让人没有支付标的物的价款或者所支付的价款与标的物的价值明显不相称,则不赋予其标的物的所有权并没有使其利益受到损害;比较该物所有权人的利益,则法律更应当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2)从商品交易的一般规律看,商品以等价有偿为原则,无偿取得某物本身就不符合这一规律,而善意取得所要保护和引导的是正常的交易秩序。(3)从受让人的上观状况考虑,很难说明无偿取得某物时,他是善意或对无权处分的事实不知情。6.无处分权人

4、向第三人实施了动产的交付或不动产的登记,只有完成法定的公示方法才能达到无权变动的目的。按照近代民法理论的分类,由非所有人占有的动产可以划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前者是指基于所有人的真实意思而通过合法的法律关系转移占有的物,后者则是违背所有人的意愿而丧失占有的物。关于占有脱离物的范围,目前学者倾向于将其类型化为遗失物和盗赃物。关于占有委托物的善意取得没有太大争议,但对于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学界则有很大的争议,各国立法也对此采取不同的态度。(三)善意取得的优势从保护所有权的立场出发,即使所有权人的所有物被他人无

5、权处分,所有人的所有权也没有消灭,所有权人仍然可以向受让人行驶返还原物请求权但是,一味保护物的原所有权人的利益,则受让方为了防止事后被追索而必须花费吋间和精力去查明交易物的真实权利归属以及出让方是否属于有权处分,这就会损害交易的安全和效率,阻碍商业社会的流通需要。民法的善意取得就是一种维护交易和效率的制度安排,他剥夺了物的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而将该物的所有权给予了善意受让人。二、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

6、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1_1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物权法》颁布之后,有学者认为我国《物权法》第107条仍未承认对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而有学者则认为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的是对遗失物可以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就遗失物的物理属性和商品属性而言,与其他动产并没有什么区别,它们仍然是可流通的商品,如果否认其适用善意取得,则不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笔者认为对于一般物而言,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即可,无须向善意笫三人请求返还原物,这样能够实现保护善意受让

7、人的目标,而且如果即使允许所有权人有权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该物经过第三人的长时间使用其使用价值与价值早已大大的折扣,这样也对原所有权人不利。三、盗赃物的善意取得盗赃物也是典型的占有脱离物,在很多国家将盗赃物与遗失物规定为同一法律地位,适用同样的规则。但我国《物权法》仅对遗失物规定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因此,对盗赃物,目前的基本做法是允许原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追回,而无论第三人是否为善意。对以上观点笔者亦呈反对观点。我国《物权法》之所以否认对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其中很大的原因就是太注重物权的追及效力,但这样却忽

8、视了第三人的利益。且盗赃物与遗失物本质上都属于商品,只有进入流通领域才能发挥他们最大的价值。值得借鉴的是荷兰民法典则充分肯定了赃物也能够成立善意取得,该法第3篇第86条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到遗失物和盗赃物,只须受让方从正常的商业渠道受让该物即可。我国《物权法》也应该要有条件的对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此条件就是要区分诈骗与盗窃、抢劫所得的赃物,区分标准在于是否违背所有人的意志。在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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