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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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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医科大学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教财〔2009〕4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9〕145号)和《关于印发<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包干办法(试行)>的通知》(宁人社规【2010】8号)等文件精神,现通知如下:一、
2、基本原则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参保自愿、各院(处)组织、政策引导、全面推进的原则;坚持筹资标准、补助标准、保障水平与本市学生儿童基本一致原则;坚持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将我校大学生纳入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并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二、参保范围我校各类全日制本科大学生(含康达学院、港澳台学生)、非在职统招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需按本意见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三、筹资标准根据《市政
3、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筹资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目前,筹资标准为22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纳100元/人·年,同级财政补助120元/人·年。大学生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大学生每年需凭低保证明复印件、户籍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确认后交与医保办,统一报市医保中心审核,审核合格后按有关规定执行。首次参保免缴《南京市民卡》卡费。四、保障方式及医疗待遇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保障期为一个学年(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一)门诊医疗:1因病(非
4、大病)需要门诊治疗的,实行门诊医疗费用包干:医保中心下拨的门诊包干费50元/人.年,发放给学生本人,用于支付参保大学生的普通门诊、人身意外伤害、产前检查等医疗费用,超额部分自理;同级财政下拨的30元/人.年日常医疗补助资金,分两部分使用(具体方案另行规定):15元作为调节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患急病、重病的住院费补助;15元作为住院大病医疗统筹经费和参保大学生意外伤害统筹经费。2、患有门诊大病(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的参保学生,凭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经主任
5、医师签字、医院盖章同意的《门诊大病申请表》,经医保办报市医保中心备案并办理《门诊大病证》,凭《南京市民卡》和《门诊大病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75%。(二)住院医疗1、参保大学生住院,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参照居民医保目录执行,凡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享受相关保障待遇。具体见下表:就诊类别起付标准费用段基金支付比例住院三级医院500元起付标准以上80%二级医院400元起付标准以上85%一级医院300元起付标准以上90%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
6、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2、因精神病病种住院治疗的,免收住院起付标准。3、住院医疗费补助:参保学生一个保障期内,因住院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金额超过3万元的(3万元以上部分),居民医保基金再按40%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说明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个人缴费年限挂钩。参保缴费第1年,其住院、门诊大病、和生育等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连续缴费每增加1年,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最高可增加到22万元。中断缴费再次参保的,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第一年重新计算五、就诊及转诊(一)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到医
7、保办办理转诊手续后,再持《南京市民卡》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抢救不受此限制,但需在住院后三日内到学校医保办备案。否则,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二)大学生异地实习及寒、暑假期间,因急诊住院可就近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将《南京市民卡》、病历复印件、住院发票、费用明细、出院小结等材料交至医保办,由医保办统一报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六、不享受医保待遇的几种情形: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二)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费用; (三)未经定点首诊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费用; (四)未经批准、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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