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中山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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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发《中山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03]153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十一月五日中山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程序,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

2、用权流转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以及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中已依法办理转用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有偿、有限期的出让、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和交换、赠与、兼并等,下同)、出租、抵押等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第四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分首次流转和再

3、次流转。首次流转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在一定年限内,出让、出租给他人使用,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租金,或者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入股、联营取得股利或收益的行为;再次流转是指依法有偿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在土地使用年限内,将土地使用权再行转让、出租、抵押的行为。第五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土地所有权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依法流转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与城镇国有土地

4、使用权同等的权益。第六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行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农民住宅向城镇村中心集中的原则,实行集约用地、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供地、统一管理。第七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镇村建设规划,遵循自愿、公开、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并符合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有利于生产、生活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土地使用原则。禁止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名义圈占农村集体土地。第八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服从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的土地征用,经国家、省、市

5、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建设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为由予以干扰或阻碍。6第九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产权市场统一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用第十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用,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农地转用或开发未利用地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将集体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由市人民政府

6、确认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行为。农地转用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还必须符合城市、镇村建设规划。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镇(含火炬开发区,下同)、村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可以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用手续:(一)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工业园区;(二)镇、村等集体经济组

7、织兴办集体企业;(三)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四)农村村民宅基地;(五)因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为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划留的用地;(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市政府已预征预控或经市政府批准由各镇政府预征预控的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第十四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用前,应当先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本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

8、作开始前,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调查核定的权属界线确定;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后,按土地所有权证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由土地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经镇政府(包括火炬区管委会,下同)加具意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确认。第十五条因征用耕地需要将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由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按农地转用计划在批准征地时一并审批。因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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