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责任保险与环境风险控制的法律体系建构

环境责任保险与环境风险控制的法律体系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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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责任保险与环境风险控制的法律体系建构马宁内容提要:保险被视为一类独立的应对环境风险的工具。相较于第一方保险,责任保险在环境风险下具有制度优势,应被视为保险工具内的优先选项。基于夏维尔模型得出的市场机制通常能自发实现责任保险最优效果的结论,在抽象环境风险与具体国情背景下均难以证成,强制保险模式因此成为必然。环境责任保险的价值实现对外主要受制于保险人对环境风险的识别、控制与承保能力,对内则受限于保险规范设计的妥当性。在前者,保险人可通过将自身的风险评估与管控活动融入国家环境管理体系,尽可能明确数人环境侵权的形态与责任承担,利用连带责任内的责任再分配机制,构建

2、双重风险保费体系等方式,强化自身的风险评控能力,消减立法与司法因素诱发的责任不确定性;在后者,则需谨慎设计承保范围,将纯粹经济损失与对环境自身的损害责任纳入保障范围,经由被保险人范围的控制等方式来实现对保险人承受能力的照顾。关键词:环境风险环境侵权强制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纯粹经济损失当目光所及,少有清洁的水源;当雾霾笼罩,难寻清新的空气,民众开始意识到解决环境问题的紧迫性。对公权机关而言,民众的需求既在外部形成了迅速控制环境风险的巨大压力,同时提供了整合社会资源、破除体制禁锢、创新治理工具的充沛动力。然而,在探索有效的环境风险控制法律机制时,中国环境法学研究存

3、在泛道德化和以环境科学原理取代法律论证等倾向,亦未能聚焦于作为法学要义的规则建构。〔1〕这意味着,从其他部门法视角探讨机制内要素的应然规则不无意义,而作为环境法核心理念的“工具选择理论”提出的应对环境问题的工具组合就包含保险。〔2〕本文尝试从保险法理出发,勾勒控制环境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保险合同现代化与我国立法的完善研究”(15BFX176)的阶段性成果。〔1〕参见巩固:《环境法律观检讨》,《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第66页以下。〔2〕SeeMichaelP.Vandenbergh,PrivateEnvironmentalGover

4、nance,99CornellLawReview129,158-159(2013).·106·环境责任保险与环境风险控制的法律体系建构风险的保险工具的应有轮廓。一、控制环境风险的保险工具的层级区分:环境法理与保险机制的对接依据环境法学者的认知,应对环境风险的制度工具共有七类:(1)命令与控制工具,如规定最高排污限额;(2)设定财产权;(3)市场杠杆工具,如征收环境税;(4)总量控制下的排放权交易;(5)信息工具,如环保评级;(6)采购;(7)保险。〔3〕之所以将保险单列为一类工具,除了学者对保险固有的移转环境风险,补偿环境事故受害者,阻遏环境不法行为,或引导有

5、效管理环境风险等功效的肯认外,还可归因于其对实践中保险范围持续拓展的期待。应对环境问题的保险工具于实践中广泛存在,依其承保的环境损害的不同,可区分为不同层级。环境法学者常将环境损害区分为经由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以及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两类。“环境的危害行为……一是造成环境侵权损害,即以生态环境为媒介,对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二是对生态环境本身造成损害,导致生态质量下降,从而对公众生态利益造成损害,或者两种损害后果兼而有之。”〔4〕前者侵害的乃是民法明确肯认的人身权、物权等绝对权。这种绝对权具有典型的排他性和私益性,因此,这种因环境侵权

6、而诱发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最终都可归结为私益的减损,受害人可以要求加害者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后者是对环境自身造成的损害,并将最终体现为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因为诸如清洁的水源、清新的空气等环境要素被认为是公共物品,具有普惠性与共享性。〔5〕每个个体都能从中受益,也都可能因环境自身的损害而遭受不利影响。这一特性意味着,它无法兼容于传统的具有排他性的民事权利。对此,环境法学者希望将之上升为新型的环境权。〔6〕尽管这还需要在立法技术上作出更多努力,但这种环境利益〔7〕至少具有狭义法益的属性,宜通过公益诉讼等方式予以保护。对应于环境损害的区分,对抗环境风险的保险工具也可划

7、分为三个层次。对环境侵权行为引发的被保险人人身或积极财产的损害,理论上可通过第一方保险填补。该类保险能〔3〕SeeSarahE.Light,EricW.Orts,ParallelsinPublicandPrivateEnvironmentalGovernance,5MichiganJournalofEnvironmental&AdministrativeLaw1,1-3(2015).〔4〕史玉成:《环境利益、环境权利与环境权力的分层建构———基于法益分析方法的思考》,《法商研究》2013年第5期,第54页。〔5〕参见王小钢:《以环境公共利益为保护目标的环境权

8、利理论———从“环境损害”到“对环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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