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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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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行健职业学院社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院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生活,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根据《上海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社团是学院在籍学生以共同兴趣和爱好为基础,按照章程自愿组织起来,并进行活动的群众性组织,服从共青团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的领导、监督和管理。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生管理制度,以及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学生联合会和上海行健职业学院的有关规定。第四条上海行健职业学院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
2、)是在院团委的领导下以服务社团为宗旨的学生自治组织,以积极健康的内容、活泼多样的形式,通过多层面组织引导社团活动,为学生的专业素养、兴趣爱好、志愿实践提供发展平台,倡导、组织、监督各社团开展健康向上、求实创新、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和社会服务活动,使学生社团切实为学生、学院和社会服务。代表所有社团正当、合法的利益和意志,维护各社团权利,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第五条学生社团统一接受院团委和社联的领导和管理,并由各挂靠部门具体指导。第六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上海行健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生。学生社团成员享有平等参与社团活动及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
3、立第七条学院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构为院团委。院团委委托社联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学院学生社团共分为艺术文化、志愿服务、语言文学、专业技能、体育竞技五大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在以上五大类中选择合适的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学院鼓励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社团的成立与发展,鼓励其面向大一新生开展零起点、零基础的体验活动,激发学生对专业学科的兴趣,增进其对专业的了解。第九条成立学生社团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学院在籍学生五名及以上联合发起,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并
4、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发起人制定社团章程;(二)有规范的名称及简称、明确的宗旨和相应的行政管理机构;(三)有明确的挂靠部门;(四)有规范的章程。第十条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背离校园文化主旨。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使用性质模糊的名称。学生社团须具有明确的中文名称以及简称,并冠以“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字样。第十一条学生社团的成立申请时间为每学期的前三周(以第三周周五14:00为截止时间)。社团发起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需文件完整地提交社联。第十二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时,发起人应当向社联提交下列文件:(一)新社团成立注册表;(二)筹备
5、申请书;(三)社团章程;(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至少五位社团发起人);(五)社团成立第一学期活动计划和今后的发展规划各一份。第十三条社联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起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院团委,对社团成立相关事宜组织集中答辩。院团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成立、继续筹备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建议。第十四条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由拟任负责人填写《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报社联,一份存团委,一份自留),登记表经院团委盖章批准后,社团即正式成立。第十五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一)社团宗旨,活动
6、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二)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登记成立的社团自登记之日起至每学期开学两周之内向社联提交《共青团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委员会学生社团工作手册》。未注册的社团不得以社团的名义开展工作、组织活动。第十七条社团举行以下活动须提前向挂靠部门和团委备案,经批准后,方可正式举办活动。(一)校级活动;(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社团联合举办活动;(三)与校内其他部门或校外单位、团体、个人联合举办活动;(四)室外群众性集会、沙龙及研讨会等;(五)举办收取费用的培训班、学习班等;(六)从校外邀请人员开展讲座、报告等;(七)
7、其他有关涉及学院秩序、声誉的重大活动。第十八条社团的经费申请及活动组织:(一)社团举办大型活动或项目、聘请指导教师可向学院团委申请经费。在规定时间内向挂靠部门提交《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大型活动及经费申请表》,挂靠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学院团委审批,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二)活动组织过程中,社团负责人应定期向挂靠部门汇报,并负责活动现场的秩序和安全。申请大型活动经费的社团须进行活动汇报展示,并邀请社联、挂靠部门、团委主要领导观摩;(三)经费报销如涉及物品采购,参考学院后保处及财务处相关规定。第十九条社团举办有外籍人士参加或有涉外内容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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