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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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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上海行健职业学院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第三条对外订立合同一般应以学院名义进行,学院各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对外订立合同必须经过院长办公会批准,并且必须在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时间范围内对外订立合同。第四条学院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2、,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合同的管理第五条学院对合同的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加强监督的原则进行。第六条院长是合同的法定签署人,统一领导全院的合同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应当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者党委会研究。院长有权以书面形式授权其他院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签署合同。第七条院长办公室负责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和用印。第八条合同及相关资料作为学院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保守合同秘密,经办人负责及时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并应当履行以下保管手续:(一)合同原件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应
3、编号登记,指定专人保管,一般不得外借。(二)涉及经济关系的合同,院长办公室应当送财务处备案(特殊情况下副本不够的,可送合同文本的复印件备案)。第三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订立合同前,有关部门应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并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资料。第十条订立合同尽量采用行业管理部门或者学院制订的格式文本。第十一条依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有关职能部门应按规定组织招投标并制作会议纪要。没有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是合同审批的依据,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并经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4、。第十二条拟订立合同的项目必须是已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合同订立必须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一)填写学院《合同、协议类文件审批登记表》,按照学院签订合同的管理规定和流程审批。(二)合同周期较长(一年以上)、标的金额较大(12万元(含)以上)、事项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一般应经学院法律顾问审读,法律顾问审读合同后,提出合同审读意见。(三)报请审批合同必须提交合同文本,必要时提供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说明拟订合同的目的、过程。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依其规定办理合同批准、登记等手续。第十四条合同的内容、条款必须合法、完整、明确、具体、严谨,如实、准确地反映双方意思。经济合同中价
5、格计算依据要充分,并在合同中列明。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如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数量、质量。(三)价款或者报酬,以及收付款方式。(四)权利和义务。(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六)违约责任。(七)解决争议的方法。(八)其他必须具备或者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第十五条在合同项目立项后,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必要调查,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有关事项包括:(一)分管院领导按照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合同事项负责,比较重大或者重大事项应当向院长报告。(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合同立项、论证、谈判、文本起草、会签、报批、签约
6、、履行、合同相关资料保管和归档等事项的组织和具体工作。(三)与合同事项相关的部门或者单位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工作,包括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市场价格调查等。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六条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执行完结后,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合同的执行情况及结果。第十七条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按前述流程报请审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十八条合同生效后,如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7、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十九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注意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等问题的,应积极与对方沟通,协商不成的,或发现可能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未经授权私自订立合同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不负责任造成学院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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