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行健职业学院人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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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行健职业学院人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学院章程,规范学院人事管理,保障学院各类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依法办学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院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第三条学院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院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教职员工比例。第四条学院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和岗位,决定机构和岗位名称、目标任务、岗位任职条件以及岗位的类别和等级。第五条学院人事处是人事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院人事综合管理工作。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

2、学院具有事业单位编制的教职员工。第二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七条学院新聘用教职员工,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学院公开招聘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第八条公开招聘按照如下程序进行:(一)各职能部门、各学系根据工作需要向人事处申报招聘计划,明确招聘条件,人事处进行审核,报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发布招聘信息。(二)人事处收集和初步审核应聘材料,组织应聘者进行面试,按照程序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将拟录用名单报上级人事部门。(三)完成上级人事部门和人事处规定的程序后,由人事处办理入职手续。第九条学院内部岗位人选进行竞聘上岗,按

3、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方案;(二)公布公示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第十条学院内部岗位竞聘工作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原则上三年一次。第十一条学院教职员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第三章聘用合同第十二条学院与教职员工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第十三条新进教职员工与学院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试用期(见习期)原则上为12个月。第十四条教职员工在学院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学院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第十五

4、条教职员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六条教职员工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院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七条教职员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学院人事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八条教职员工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学院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第四章考核和培训第二十条学院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教职员工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

5、评价。第二十一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教职员工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第二十二条学院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对教职员工进行培训。教职员工应当按照学院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第二十三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第五章奖励和处分第二十四条教职员工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教书育人,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五)有其他突出贡

6、献的。第二十五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第二十六条教职员工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学院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违反合同义务的教职员工追究违约责任;不符合任职要求的,学院可变更其岗位乃至解除合同。第二十七条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分:(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二)失职渎职的;(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六)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6个工作日的;(七)一学期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或者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八)其他严重

7、违反纪律的。第二十八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第二十九条教职员工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以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第六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第三十条教职员工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执行,实行学院绩效工资方案。第三十一条教职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第三十二条学院及其教职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教职员工依法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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