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2303036
大小:39.0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9-02-03
《云浮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云浮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学校、中心)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质量,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4修正)及《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浮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国家机构除外)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设办的,实施以职业资格、
2、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第二章设立与审批—12—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国家统一的办学许可证制度。第五条设办实施初、中级工职业技能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办学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办实施高级工及以上等级职业技能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办学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市属和中央、省直属单位、驻云部队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后,需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第六条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应当具备《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条件,并符合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要求。(二)开设培训项目不少于3个,年培训规模须在200人以上,配备与办学规模和办学专业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仪器,每个培训职业(工种)实操设备按每5名学员1套设备的标准进行配置。举办初级职业(工种)的,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举办中级职业(工种)的,固定资产
4、4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举办高级工及其以上职业(工种)的,固定资产6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12—(三)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兼职教师不得高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职业(工种)配备2名以上(含2名)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四)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办公用房,租赁或借用培训场地的,应与产权人签订有效的协议,且租赁期自申请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办公、教学和实习场地相对集中、独立,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能够满足各职业(工种)教学、实习需要,并符合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消防环保、房屋质量安全
5、等有关规定。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理论课教室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属于中级或以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理论课教室建筑面积不少于160平方米。 第七条 申请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和办学章程; 2.法人资格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3.经费来源及验资证明; 4.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居民身份证; 5.教学场地的产权证明;属于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住房主管部门的租赁房屋备案证明;利用居民小区公建的,还需提供业主委员
6、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办学证明; 6.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7.各项管理制度;—12— 8.联合办学的,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审批流程。(一)受理。对设办者按规定提供的申办报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法人资格或法人条件、学校章程、决策机构人员名单、场地和资产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等文件材料齐备的,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二)审查。依据设置标准对设办者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有遗漏或不完整的,通知设办者限期补充,对申报材料审查无异议,通知设办者填写《民办
7、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附件2)。 (三)核查评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小组或委托有关机构,按照设置标准,对设办者的教室、实习场地、设施设备、活动场所等办学条件进行核查,对设办者提交全部材料的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形成考察评估报告,提出能否设立的意见。(四)公示。对初审结果进行公示。(五)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依据专家评审小组或有关机构的评审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批复,并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并将申办材料退还设办者。审批机关对筹设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12—日内
8、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筹设期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年。对正式设立的申请必须进行核查评估,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