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宜昌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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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昌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是指对依法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具体工作由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技校教研室)承担。第二章开班管理第四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

2、业培训业务,必须每年度办理一次开班备案登记。第五条开班备案必须按培训职业填报《宜昌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班情况备案表》(表一),同时附上培训内容安排表及主要教材封面、目录复印件。第六条培训场地、培训内容、教材、教师等有变动的,应当重新办理开班备案登记。-17-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七条以班次形式集中组织职业培训的,必须在学员入学一周内办理登记注册。第八条以滚动招生形式组织职业培训的,按月办理学员登记注册。每月第一周(节假日顺延)办理上一月零散学员的登记注册。第九条学员登记注册必须填报《宜昌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学员注册、结业及鉴定

3、考试登记名册》(表二),并提供与每名学员或委托培训单位签订的《培训协议》。第十条学员结业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凭《宜昌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学员注册、结业及鉴定考试登记名册》(表二)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理学员的《湖北省宜昌市职业培训结业证书》,交由学员本人签收。第四章专业管理第十一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的专业(工种)及培训层次必须在《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内。第十二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增设专业的,必须填报《宜昌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专业增设审核表》(表三),同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办理增设专业的师资备案,按本办法第十七条办理

4、增设专业的培训大纲(计划)备案,经审核同意后才可以招生。第十三条连续两年未正常开展培训业务的专业,即未办理学员注册、结业手续的专业,在年检后注销该专业办学许可。-17-第五章师资管理第十四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专兼职教师应先备案后任职,不得随意临时聘请。备案时应填报《宜昌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备案名册》(表四)和《宜昌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及教师备案表》(表五),并提供教师个人相关证书原件、培训机构与教师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第十五条教师的个人资质必须符合《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5、定,在办理备案手续并取得《宜昌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证》后才能任教,授课时必须佩戴《宜昌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证》。第六章教务管理第十六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必须配备专职的教务管理人员,其个人资质必须符合《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填报《宜昌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及教师备案表》(表五)进行备案。第十七条培训大纲(计划)必须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规定,填写《宜昌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大纲(计划)备案登记表》(表六),一式两份连同培训大纲(计划)文本、选用教材封面和目录复印件,上报备案后方可执行。第

6、七章考务管理第十八条培训学员结业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必须按规定-17-组织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每年度结业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比例应不低于90%。第十九条以班次形式集中开展职业培训的,在结业前半个月即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以滚动招生形式开展职业培训的,可根据学员需要按月相对集中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第二十条培训机构应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要求配合做好准考证发放、考场布置、监考安排、试卷回收等相关考务工作。第八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一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必须配备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其个人资质必须符合《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

7、办法》的规定。并填报《宜昌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专职财务管理人员备案表》(表七)进行备案。第二十二条其他财务管理事项遵照《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九章广告宣传管理第二十三条培训机构在发布媒体广告、宣传单、宣传栏等之前,应填报《宜昌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广告备案表》(表八)进行备案登记。第二十四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发布的相关媒体广告、宣传单、宣传栏等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的完全一致,不得-17-发布与本校实际培训不相符的宣传内容。第十章变更事项管理第二十五条专业增设、培训大纲(计划)调整、专兼职教师增减、培训场地的

8、临时租用、校长变更、专职教务和财务人员更换等办学事项的变更,参照以上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校名、法人代表、办学地址等的变更,应填报《宜昌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审核表》(表九),并报送相关人员、场地的个人证书、租赁合同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第十一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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