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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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厦门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按照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2、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和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其他负责人。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相挂钩的考核制度。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

3、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合理的分类考核。(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五)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市国资委进行考核。委托主管部门和管

4、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征求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的意见。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双方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第一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第八条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和有关说明。第九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

5、值的确定和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的确定。每年二月份,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的相应指标,对照同行业本市及国内先进水平,提出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审定,委托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同时抄报主管部门或管委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基本指标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本企业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者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凡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上年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的,考核时,年度经济

6、增加值实际完成值超过对标值35%或40%的部分不计算奖励加分。(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的确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本市及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审定,委托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同时抄报主管部门或管委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主要指标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的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者不低于前一任期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三)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

7、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明确考核内容与指标、奖励与处罚等事项。(四)考核指标的调整。由于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实际情况的,企业可在考核当期提出书面调整报告,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第十条市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一)企业负责人应当每半年向市国资委报告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每年度向市国资委报告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二)企业应当建立重大安全生

8、产事故和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按规定立即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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