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学论文-对耕者有其田与耕者有其权的新探讨.doc

历史学论文-对耕者有其田与耕者有其权的新探讨.doc

ID:32112651

大小:25.43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01-31

历史学论文-对耕者有其田与耕者有其权的新探讨.doc_第1页
历史学论文-对耕者有其田与耕者有其权的新探讨.doc_第2页
历史学论文-对耕者有其田与耕者有其权的新探讨.doc_第3页
历史学论文-对耕者有其田与耕者有其权的新探讨.doc_第4页
历史学论文-对耕者有其田与耕者有其权的新探讨.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历史学论文-对耕者有其田与耕者有其权的新探讨.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历史学论文-对耕者有其田与耕者有其权的新探讨康雍乾时期,即18世纪,是德国巴伐里亚社会经济转型的前期。此时,传统的农业社会进入最后阶段,新的工业社会具备了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同时,丧失土地占有权的农民达96%以上,他们握有的耕地权也逐渐发展成为前行的重轭。与巴伐里亚相对照,同时期的山东处在所谓“康乾盛世”,传统农业社会的各种决定性因素都呈现出典型状态;近60%的农民拥有土地的占有权,他们的耕地权与占地权合二为一。然而,在比较的前提下,山东农民缺乏实际意义上的耕地权,他们的土地占有权则是难以承负的重轭。       一、农民

2、的耕地权   农民耕地权的态式,以18世纪德国巴伐里亚为例。   在巴伐里亚,耕地权是农民的身份标志。农民是否有权耕种土地,直到19世纪中叶以前都需要法律文书的证明;无论拥有哪一种耕地权,无论该种权式是好是坏,农民之所以是农民,只是因为他握有耕地权的一种。概括地说,巴伐里亚农民的耕地权主要有四种[1](P439-515),即继承权、采邑权、依附权和恩地权。   继承权自中世纪早期起就是农民继承耕种领主土地的权利。通过遗产继承,农民得到这项权利及相应的土地,承担其先人承担的保证该土地领主生活需要的责任;同时,该土地领主继承

3、了最初确定下来的保证农民耕种土地的责任。采邑权原属于骑士。15世纪以后,农民以承担租赋和劳役为条件从土地领主手中获得采邑权,并以此为凭据耕种该领主的一块土地。领主有责任保证农民的耕地权;农民有责任通过耕种土地保证领主的生活需要。个别情况下农民还有责任为领主当兵打仗[2](P495-526)。依附权原属于依附农民。大约自14世纪中叶以后,依附农民逐渐在巴伐里亚消失;在原来由依附农民耕种的土地上,领主将一种被称为依附权的土地耕种权授予农民。双方的责任与在采邑权、继承权之下所确定的一样。恩地权,顾名思义,来自于土地领主的所谓“

4、恩惠”。在14世纪以后巴伐里亚的史籍中,经常出现农民为延长土地耕种期限而斗争的记载。那时,耕地期限一般在1年之内,较长的是3年[3](P326-330)。   上述可见,所谓农民的耕地权在巴伐里亚就是农民使用领主土地的权利。借用当时人的表述,这种权利就是:“某人在某块土地上所拥有的,有能力行使的,并不需要考虑是否对土地本身有完全或不完全占有权的权利。”[4](P94)当地人还将这种耕地权分成好权和坏权,继承权、采邑权、依附权和恩地权依序较坏。最好的是继承权,拥有这种权利的农民可以世代相袭地耕种某领主的一块土地。采邑权也比

5、较好,因为只要领主有生活需要,农民就可以耕种他的土地;而不再有生活需要的领主,都必须事先考虑到原有的权利状态将土地和农民遗留给继承人。依附权相对来说也属于好权,因为拥有这种权利的农民往往保持着“人身依附”的特征,领主不会轻意地更换“自己的”农民。恩地权是坏权,因为领主的“恩惠”有太大的主观能动性,农民可能随时由于任何一种原因失去领主的恩宠,必须时常地向土地领主“请恩邀宠”对农民是个不小的压力。18世纪时,96%以上的巴伐里亚农民拥有耕地权的一种[5](P374)。其中,拥有继承权的农民占农民总数的18%-20%,拥有采邑

6、权的占4%-6%,8%-10%的有依附权,余下的60%-66%的农民通过分化了的恩地权耕种土地[3](P326)。   农民使用领主土地的权利,即“在下所有权”。与之相对应的是领主的土地占有权,即“在上所有权”。一块土地被赋予两种权利,尽管在康雍乾时期的山东较为罕见,但在中国不是陌生的现象。明清时期江南许多地区流行的“田面权”和“田骨权”与此极为相似[6](P61-67)。因为农民仅仅拥有土地的“在下所有权”,并以此为依据耕种土地,所以他必须向拥有土地“在上所有权”的土地领主交付地租和劳役。有关其租役的形式、数量、交付的

7、时间、内容等等,都包括在耕地权的文本之中。如此说来,巴伐里亚农民的耕地权,或土地使用权实际上就是土地的租佃权。也就是说,18世纪96%以上的巴伐里亚农民是握有某种租地权的租佃农民。   那么,康雍乾山东的农民缺乏租地权吗?答案明确否定。但是,与巴伐里亚农民的耕地权相比,山东农民租佃土地的权利显然不属于社会法权;如果必须用“权利”来衡量农民租佃土地的行为,那么只能限定在自然法权的范围之内。换言之,山东农民租佃土地的行为只是一种自然的生存状态,谈不上行使什么社会的或经济的权利。在山东,只要有人愿意并且能够租佃某块土地,只要该

8、地主同意出租,只要双方达成协议,相互接受对方的条件,租佃关系便成立。在租约确定之前,农民是否租佃土地不仅没有法权的限制和保障,也没有传统习惯的约束和保证;农民租佃土地就像借用高利贷,在法律和习俗面前完全自由。无地或少地,是山东土地租佃关系出现的主要原因和根据。在巴伐里亚被当作农民权利的东西,在山东是农民生活窘困的表现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