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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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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交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上海交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0年8月17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并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交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
2、—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第三条公司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四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
3、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第六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1/24上海交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七条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八条
4、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证券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第一节招股
5、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十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第十二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2/24上海交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圳证券交
6、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第十四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第十五条前述第九条至十三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十六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时,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二节定期报告第十七条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7、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第十八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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