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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本行、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上市地交易所不时修改的上市规
2、则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本行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地监管部门以及上市地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已经或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上市地监管部门及上市地交易所。第四条
3、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一)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二)本行董事和董事会;(三)本行监事和监事会;1(四)本行高级管理人员;(五)本行董事会秘书;(六)本行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支行、子公司的负责人;(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本行部门和人员。第五条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本行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披露信息;(二)真实、准确、完整原则。本行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主动、及时披露原则。
4、除依上市规则等规定依法披露信息外,本行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股价敏感资料;(四)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原则。本行应保证同时向境内外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五)持续披露原则。信息披露是本行的持续责任,应当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第六条本行信息披露渠道包括:本行网站、本行自行选定的和上市地监管机关指定的方式。本行在本行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市地监管机关指定的媒体
5、,在不同媒体上披露的同一内容信息应一致。本行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七条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2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行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八条本行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第九条本行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6、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并在年度股东大会前至少45天)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第十条本行预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市地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十一条本行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7、告。第十二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本行应当按上市地的上市规则,采取适当且合法的回应、步骤或及时予以澄清。第十三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第十四条本行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第十五条本行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临时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3(一)发生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二)股东大会、监事会及部分董事会决议;(三)召开或变更
8、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四)须予披露的有关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五)达到应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六)本行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秘书及其代理人或审计师任期届满前发生变动;(八)本行做出合并、分立的决定;(十)与本行有重大业务交易的行业出现市场动荡;(十一)依照有关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或依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上市地监管部门、上市地交易所以及本行章程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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