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个别人过限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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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犯罪中个别人过限的责任承担、刑法理论中存在实行过限和一体转化二者区别的讨论,为了论述的方便,加之本文所涉及“过限”概念属于实行过限概念的上位概念,故本文所谓个别人过限,区别于传统的共犯过限和实行过限概念中的“过限”概念,并不绝对排斥一体转化的可能。这在文章后半部分的论述中也会有所体现。——基于对过限类型的精细化区分摘要:在结果犯场合,共同犯罪中的个别人过限可以划分为量的过限、质的过限、行为质的过限且结果非质的过限以及行为非质的过限且结果质的过限限四种类型。其中质的过限和行为质的过限且结果非质的过限都属于传

2、统共同犯罪理论中的实行过限范畴,实行过限共犯自己承担过限责任。量的过限则不属于实行过限的范畴,适用共犯从属性理论,由共犯人共同承担责任。行为非质的过限且结果质的过限则需要在区别犯罪行为是否存在量的过限的基础上,再根据相关标准确定过限责任承担。关键词:共同犯罪过限责任承担正文:一、共同犯罪中个别人过限类型的重新区分传统的刑法理论将共同犯罪中的个别人过限区分为质的过限和量的过限。应该说,这种对共同犯罪中个别人过限所进行的分类,是基于确认实行过限概念的需要。在这一二分法下,质的过限被认为是与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相等同的

3、概念。个别人量的过限则被认为是与实行过限相区别的概念,是不适用过限人自担其责的归责原则的,应当根据共犯从属性理论由共犯人共同承担责任。然而,共同犯罪中出现个别人过限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情况,此时准确确定过限责任的承担就显得极其重要。对个别人过限的传统分类,着重关注的是实行过限等典型情况下共犯人责任的承担。对于过限这一用语可能出现的实践情形却缺乏周到的考虑,导致了仅仅依靠实行过限理论难以解决出现的全部问题。实际上,从实行过限概念产生的过程出发就可以发现,不仅仅共同犯罪中的过限不止实行过限这一种情况,而且实行过限

4、所适用的过限人自担其责的归责原则,也难以适用于所有的过限情况。笔者认为,在共同犯罪框架下讨论过限责任,理应认识到可能出现的所有过限情景,并对各种情景规定归责原则,这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因此,本文认为,从犯罪要素中的犯罪行为、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基以区分共同犯罪中个别人过限类型的两个因素中,犯罪行为理当是共同犯罪中的行为,至于是否由共同故意支配则不论;而犯罪结果则是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结果犯意义层面的结果。和犯罪结果两个内容出发,可以将共同犯罪中的个别人过限划分为量的过限、质的过限、行为质的过限且

5、结果非质的过限以及行为非质的过限且结果质的过限等四种类型。当然,抛开对犯罪结果过于宽泛的理解,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通说都认为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会存在犯罪结果,这就导致在危险犯等场合下,决定个别人过限类型区分的因素只有犯罪行为这一单一因素,此时的个别人过限也就只能划分为质的过限和量的过限两种类型。在这个层面看,本文对共同犯罪中个别人过限所做“四分法”之区分,是仅仅就结果犯场合进行的讨论。、对于结果犯,我国刑法理论界主要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结果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而另

6、一种观点认为结果犯是以法定的犯罪结果发生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根据通说,本文所涉及的结果犯概念是指第一种观点下的结果犯。二、各过限类型的界定和责任的承担...从现有研究来看,学术界对实行过限情况下过限责任的承担研究较多,形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缺乏对共同犯罪情况下个别人过限类型精细化区分的必要性的认识,所以对本文所涉及的其他三种类型的个别人过限情况下过限责任的承担方式,目前尚未形成较为统一的意见。(一)质的过限正如前文所述,本文所论述的质的过限属于传统理论中实行过限的范畴。而对于实行过限的概念,

7、我国学术界虽然有着不同意见,但是基本的内涵趋向一致,即认为实行过限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过共同犯罪人事先预谋或临时协议的范围的犯罪行为。”、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适用》,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20页。需要明确的是,此处“超过共同犯罪人事先预谋或临时协议的范围的犯罪行为”,是超过了共同故意所涉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比如,例一:甲和乙共同故意盗窃丙家中钱财,甲负责放风,乙负责窃取财物,后因发现丙在家,故乙以对人实施暴力的方式劫取财物逃离现场,甲乙二人平分犯罪所得财物。此处,共同故意所涉的犯罪为盗窃罪,其客观方

8、面为以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财务,而乙却实施了超过这一客观方面的行为,实施了抢劫罪中所规定的实行行为。由此可见,质的过限中过限行为本身是另一罪的实行行为。这是确认实行过限的一个根本的标准。当然,实行过限共犯对于过限行为与其他共犯人肯定不能具有共同罪过,这是确认实行过限在主观上的根本标准,也是区分实行过限和一体转化的根本所在。但是,必须注意的是,由于本文所讨论的是结果犯场合下共同犯罪中个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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