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犯罪实行过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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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在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是个非常复杂的领域,有“刑法学的‘迷宫’”之称,而研究共同犯罪的同时,我们会发现这样一种情况:数人共同实施某种犯罪,在实施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个别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对于该个别实行犯实施的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我们将其称之为实行过限行为。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行为实质上是个人行为,但是出现在共同犯罪中,往往带有团体行为的面纱,具有团体行为色彩,这就需要把过限行为从共同犯罪行为中区分开来。明确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揭开罩在过限行为上的团体面纱,切实贯彻责任自负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消除刑法

2、中的连带责任,正确的定罪量刑和适用刑法。因此,实行过限的认定问题,既有很大的实践意义,也有很大的理论意义。但是共同犯罪的过限行为与共同犯罪行为联系密切,难以区分。有的实行犯实施了与共同故意的犯罪性质完全不同的它种犯罪;有的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谋范围、程度的行为;有的实行犯实施的它种犯罪虽然超出共谋的范围,但是该犯罪与共谋犯罪联系密切;有的共同犯罪过程中又出现结果加重犯、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等特殊情况,怎么认定实行过限呢?这些都给司法实践带来难题。遗憾的是,我国刑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刑法理论界对此的研究较少,而且大多集中于如何界定对

3、实行过限之类问题的表面研究上,且没有形成一致观点,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具体认定,更无系统研究和系统理论,原因就在于该问题难度较大。这些都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和争议,同类型的案件,在不同法院会出现不同的认定结果。日本的中义胜把共犯论称为绝望之章,而共同犯罪实行过限问题则更为复杂,正因为如此,这又为我们提供更为广阔的思维空间,于是本文试图从实行过限的内涵,具体认定等方面来阐释共同犯罪实行过限问题。..第一部分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概述实行过限是与共同犯罪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在刑法史上,对共犯实行过限早有研究和规定,如《唐律•贼盗律》第28

4、9条规定了盗窃罪共同正犯中的实行过限,该条规定:“……其共盗,临时有杀伤者,以强盗论;同行人不知杀伤情者,止依窃盗法。”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67页。它的意思是,共同盗窃,有临时起意杀伤别人的,以强盗罪论处,其他共犯不知情的,只以盗窃罪论处。此外,《唐律•贼盗律》第298条还规定了如今我们所谓的“共谋共同正犯”中的实行过限,该条是这样规定的:“……若共谋窃盗,临时不行,而行者强盗,其不行者造意受分,知情、不知情,并为窃盗首;造意者不受分及从者受分,俱为窃盗从。”同上注,第377

5、页。但是目前我国刑法对共犯实行过限行为的处理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争议。例如,被告人单某因被害人崔某在商业往来中拖欠其贷款4万多元一直未还,遂找到被告人李某请其帮助拘禁崔某,以逼其偿还欠款。李某答应后遂伙同董某等人以捆绑双手等方法将崔某劫持到李某家看押。其间,李某以“不拿钱,就休想见人”等言语相威胁,单独给崔某家人打电话,索要现金30万元,经讨价还价后又降至20万元。案发后,对被告人李某、单某、董某如何定罪处罚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单某、董某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共同犯罪);李某单独实施的敲诈勒索行为又构

6、成敲诈勒索罪,应予两罪并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单某、董某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共同犯罪);李某单独实施的敲诈勒索行为,按照转化犯的原理,仅需定绑架一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实行过限、转化犯的司法认定及处理”,《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5页。应当如何来界定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行为呢?一、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概念(一)中外学者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概念界定在刑法理论上,关于共同犯罪实行过限概念有不同的称谓。日本学者称之为共犯的过剩行为,即正犯者实现的结果比共犯认识的内容严重的场

7、合。[日]野村稔:《刑法总论》,全里其、何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79-389页。..俄罗斯学者将其称为实行过度行为,即实行犯实行的不属于其他共同犯罪人故意之内的犯罪。[俄]H.库兹涅佐娃、H.M.佳日科娃:《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黄道秀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30页。英美刑法理论将其称为共犯外行为,即主犯实施了共同犯罪外的行为,其他共犯不能预见的行为。我国学者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研究相对较少,大体存在以下几种定义:第一种称作实行过当,又称共犯过限行为,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人预谋范围的行

8、为。高铭暄:《刑法总则讲义》,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07页。第二种称作实行过限,又称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行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陈兴良:《共同犯罪论(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4页。第三种称作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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