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及其处置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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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及其处置的探讨  一、对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的概述  (一)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的概念  对于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情形,不同国家的刑法学者有不同的称谓。例如,德国刑法学者将此种行为称为正犯过剩行为,它是指在犯罪过程中,部分犯罪分子做出的超越共同犯罪目的的行为;而日本学者将此种行为定义为共犯的过剩行为,即正犯者实现的结果比共犯认识内容严重的场合;英美法系将其统称为共犯外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主犯违背了共同犯罪意志,实施了不能使其余犯罪分子预见的其他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学界对于共同犯罪中的

2、实行过限的论述众说纷纭,笔者简要撷取以下四种较有影响的观点:第一种被称作共同犯罪中的行为过剩,主要指在犯罪过程中实行犯做出了超过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第二种称为实行过当,指在犯罪过程中,主犯采取了超出共同犯罪人犯罪意图之外的行为。第三种观点将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解释为部分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实施的犯罪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人为达到犯罪目的而制定的相关协议。第四种观点为实行过限,指实行犯的犯罪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的故意。显而易见,面对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行为,学界各家观点不仅称谓各异,定义以及解释也有所相左,但是细细研读却又有一

3、定的相通之处。综合分析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实行过限是指在实施共同犯罪行为的过程中,部分犯罪分子(一个或者几个共同犯罪人),以故意或者过失的形式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意图以外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  (二)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的辩证关系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有独特的存在价值和研究意义。这种价值和意义主要体现在,该行为既不同于纯粹的单独犯罪,又不同于共同犯罪的特性。这种特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实行过限具有从属性。共同犯罪的存在是实行过限成立的前提条件。实行过限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

4、实行过限与共同犯罪之间存在着从属的地位,实行过限是依附于共同犯罪而存在的犯罪形态。只有将实行过限的行为放置于共同犯罪的框架之下才有研究的价值,脱离了共同犯罪的背景,实行过限的存在就成为疑问。从属性可以说是实行过限最基本的性质。其二,实行过限的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虽然实行过限是扎根于共同犯罪而存在的,但是它只是共同犯罪的附属形态,并不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实行过限是一种独立于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的特殊犯罪形态。这种独立性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第一,实行过限形成了一种新的犯罪事实,行为做出的成立根源在于实行犯的犯罪行为超出了起

5、初的共同犯罪意图,脱离了最初的共同犯罪事实,两者是相互独立的犯罪事实。第二,实行过限的行为产生了独立的刑事责任,原则上只有采取了过限行为的犯罪人才需对过限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而共同犯罪中其余的犯罪分子对过限的罪行并不需要承担与之对应的法律责任,这与共同犯罪中部分实行全部负责任的原则是有所区分的。  二、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构成特征  (一)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主体特征  实行过限的主体只能存在于共同犯罪的主体范围内。从实行过限之称谓也不难看出,实行过限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实行犯。按照中国刑法学界通说,共同犯罪的主体可以分为

6、四类: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其中实行犯是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行为人,而其余的三种犯罪人,他们的犯罪目的都只有通过影响实行犯的方式才得以达到,因此,实行犯在共同犯罪的人物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如果没有实行犯的存在,共同犯罪就不可能成立,当然实行过限也就不可能成立。实行过限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只有共犯中的实行犯才能够成为实行过限的行为主体,也只有实行犯实施的过限行为才能称为实行过限,其余共犯的过限行为均不应成立实行过限。  (二)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主观方面特征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之成立在主观方面应当

7、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因为超出共同故意犯罪故意的范围是实行过限成立的前提,一旦超出共同犯罪的故意,就证明该过限行为已经符合新的犯罪构成,以至于只有对此行为进行单独的法律意义上的评价,才能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因此界定共同犯罪的故意范围是衡量实行过限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至于如何界定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笔者认为应该先明确以下两个因素。首先,应明确何为共同犯罪的故意,二人以上在对共同犯罪行为具有同一认识的基础上即为共同犯罪故意,对其所会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希望或放任的心理

8、状态。以犯罪主观认知层次而言,共同犯罪行为人必须意识到他们进行的是经过计划,明确各自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之间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具有一定沟通和联系,即意思联络。对同一犯罪行为相同的认识基础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必备要件。共同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前就意识到他们的行为性质,即共同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在犯罪的主观意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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