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实行过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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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实行过限的认定试论实行过限的认定  「摘要」  实行过限,又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由于我国现行[color=blue]刑法[/color]中,对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及其刑事责任未作具体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如何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存在争议。  「关键词」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认定  绪论  实行过限是附随于共同犯罪的一个刑法理论问题,其以共同犯罪为前提。与共同犯罪相关的问题一般都异常复杂,实行过限也不例外。也许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我国刑法学界对实

2、行过限问题未形成定论。理论上的不完备性导致了立法的滞后,我国现行刑法未对实行过限问题作出相关规定。由于人的主观能动性以及社会现实的复杂性,实行犯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共同谋议的犯罪不一致的现象经常出现,因此实行过限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实行过限的认定关乎共同犯罪中各参与人的定罪、量刑以及刑事责任的承担,只有对其作出准确认定,才能作到不枉不纵,实现刑事法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才能最终实现刑罚的个别化。立法的缺失致使实行过限的认定显得尤为复杂,因此形成关于认定实行过限的一般理论既具理论上的意义,更

3、是司法实践的需要。  1实行过限概述  1.1实行过限内涵的界定  共同犯罪在刑法理论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在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范围的问题,即实行过限。其为各国刑法理论所关注:德国学者将其称为正犯的过剩行为,是指超越共同犯罪决意的行为[1].日本学者则称为共犯的过剩行为,即正犯者实施的结果比共犯者所认识的内容严重的场合[2].俄罗斯学者将其称为实行犯的过度行为[3].意大利刑法学者称之为共犯关系的偏离,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出现了实际实施的犯罪不同于某个具体的共同犯罪人所希望的犯罪

4、的情形[4].英美刑法理论将其称为共犯外行为,即主犯实施了共同犯罪外的其他共犯人不能预见的行为[5].  我国刑法学界对实行过限很少触及。从现有资料看,已形成的关于实行过限的表述有:(1)实行过限,又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6].(2)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又称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人事先预谋或临时协议范围的犯罪行为[7].(3)共犯过限,又称实行过限是指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某种超出共同谋议范围的犯罪行为[8].(4)实行犯过

5、限行为,即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实行犯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的一种犯罪行为[9].  通过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当前国内刑法理论界在实行过限内涵的界定上,形成了比较一致的观点:(1)实行过限附随于共同犯罪,发生于共同犯罪中。(2)过限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其他共犯的行为不存在构成实行过限的可能。(3)实行者在实施过限行为时必须有罪过。  1.2实行过限的立法例  (1)《唐律。盗贼律》第289条规定了盗窃罪共同正犯的实行过限,该条规定:“……其共盗,临时有杀伤者,以强盗论

6、;同行人不知杀伤情者,止依盗窃法”疏议对此解释道:“谓共行盗窃,不谋强盗,临时乃有杀伤人者,以强盗论。‘同行人而不知杀伤情者,止依盗窃法’,谓同行元谋盗窃,不知杀伤之情,止依盗窃为首从”[10].  (2)1966年英国的“皇家诉安徒森和莫里斯”一案的批注:当两人合谋从事一项犯罪时,彼此要对为促成这项犯罪的行为负责,包括要对由此产生的意外结果负责。至于这种行为属于合谋的范围还是超出这个范围,要由每个案件的陪审团具体断定[11].  (3)《罗马尼亚刑法典》第28条规定:“(第一款)任何共同犯罪人单

7、独的犯罪事实不影响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第二款)与犯罪相关的事实虽与所有共同犯罪人有关,但只有共同犯罪人明知或预见到了该类犯罪事实时才负刑事责任”[12].  (4)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36条规定:“实行犯实施不属于其他共同犯罪人故意之内的犯罪,是实行犯的过度行为。对实行犯的过度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不负刑事责任”[13].  (5)《泰国刑法典》第87条规定“……但依犯罪之性质,犯罪人仅于其就犯罪结果之发生明知或有预见始负加重刑罚之责任,其教唆人、宣传人、颁布人或从犯依加重刑罚之

8、犯罪负责,亦以其就犯罪结果之发生明知或有预见为限”[14].  (6)《意大利刑法典》第116条第1款规定:“当实施犯罪不同于某个共同行为人所希望的犯罪时,如果结果是他的作为或不作为的结果,他也得对该犯罪负责”[15].  分析以上立法例和判例,可以看出,各国刑法对实行过限的规定都具有高度概括性,同时它们的侧重点都在其他共犯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上。我国的《唐律》对实行过限未作概括性的规定,而是在具体罪名中予以体现。这种立法例显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由于缺乏一般性的规定,也就限制了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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