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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7
《国立高雄大学理学院教师聘任审查要点.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國立高雄大學理學院教師聘任審查要點94年1月19日93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94年3月23日第32次校教評會議通過97年2月26日96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97年3月5日第50次校教評會審議通過一、本要點依據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師評審委會設置辦法第二條及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訂定(以下簡稱本要點)。二、國立高雄大學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教師之聘任,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本要點僅規範本院教師聘任審查部份。三、本院各系所應依據本校教師聘任辦法及本審查要點,訂定該系所教師聘任審查要點,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送經
2、院及校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實施。四、本院各級教師之聘任應具左列資格之一:(一)講師1.具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2.取得學士學位後,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4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3.取得學士學位後,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6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二)助理教授1.具博士學位並有專門著作者。2.取得碩士學位後,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4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3.曾任講師3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三)副教授1.取得博士學位後,曾從事
3、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4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2.曾任助理教授3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四)教授1.取得博士學位後,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8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2.曾任副教授3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五、本院教師聘任審查由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負責複審作業。六、本院教師得聘為跨單位之合聘教師,合聘教師員額應由各合聘單位均分提供或由主聘單位提供並佔其員額,其權利義務之分配由主聘與合聘單位或各合聘單位商訂之。七
4、、本院教師之聘任程序,悉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本院系所辦理教師聘任,應依本校新聘教師作業流程規定期限進行各項作業(如附表)。八、本院兼任教師之聘任程序與專任教師相同,但依學位聘任相當等級教師或已具教師資格證書者,得免辦理著作外審。九、本院新聘教師除經教育部審定核發證書者外,應於聘期開始3個月內,備齊申請教師資格審查資料送人事室報請教育部核定,逾期不送審者,聘約期滿,不予續聘;送審未通過者,應即撤銷其送審職級之聘任。十、本院教師不續聘、停聘與解聘均依據教師法暨其施行細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辦理。十一、本院教師之解聘、停
5、聘、不續聘案,應由所屬系所詳述理由及法令依據,依規定程序提經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報請校教評會審議。本院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任教之系所及本院,轉送校長。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須於辭職一個月前以書面提出,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十二、院教評會辦理聘任審查時,各委員對於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或具論文指導師生關係之提聘案件,應予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十四、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送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國立高
6、雄大學新聘教師作業流程一、需送外審者完成日期承辦單位作業流程各系(所)召開系(所)教評會,備齊相關資料,送院教評會。2月28日前完成(8月起聘)系(所)8月31日前完成(2月起聘)各學院應將專門著作、作品及成就證明送校外委員審查,審查成績連同其他資料送院教評會辦理複審。複審通過後,各系(所)對通過之案件備齊資料(見備註2),經學院送人事室4月30日前完成(8月起聘)學院10月31日前完成(2月起聘)系(所)人事室收件後,於三個工作天內將資料審查完畢,送學術副校長室。學術副校長室將專門著作、作品及成就證明函送校外評審委員審查後,將審查結果送
7、回人事室彙整。6月10日前完成(8月起聘)學術副校長室12月10日前完成(2月起聘)人事室召開校教評會6月30日前完成(8月起聘)人事室12月31日前完成(2月起聘)報教育部審查依規定期限完成人事室二、不需送外審者,請於校教評會開會前五天備齊相關資料送至人事室。備註:1.符合下述條件者不需送外審:(1)專任教師:由國立自審學校或中央研究院轉任同級職之申請者。(2)兼任教師:依學位聘任相當等級教師或已具教師資格證書者。2.提聘資料:(1)系(所)、院教評會會議紀錄、擬聘教師名單、應徵教師名冊,各一份。(2)本校擬聘教師資料表(一)、(二)(
8、須有擬聘者本人簽名),一份。(3)擬聘教師履歷資料(含學經歷、研究專長、著作目錄)、重要學經歷證件影本(國外學經歷證件須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教師證書影本(未具者免附),各五份。(4)五年內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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