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高雄大学职务宿舍管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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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高雄大學職務宿舍管理要點民國91年3月26日本校第22次行政會議通過民國91年4月24日本校第2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93年2月10日本校第4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97年3月28日本校第8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97年6月13日本校第9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97年10月24日本校第9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教育部97年11月13日台總一字第0970224572號函核備一、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妥善執行職務宿舍之配借及管理,爰依據行政院訂頒之「宿舍管理手冊」及衡酌本校實際需要訂定本要點。二、宿舍種類及其供借用對象:(一)首長宿舍:供本校

2、校長任職期間借用。(二)多房間職務宿舍(分甲、乙種):供行政及學術主管、講師以上專任教師(含校務基金專案聘用之教師及研究人員),有配偶或直系親屬隨居任所者借用。(三)單房間職務宿舍:供行政及學術主管、講師以上專任教師(含校務基金專案聘用之教師及研究人員)單身借用。三、借用原則:依「宿舍申請人積點計算標準」(附件一)評比,排列優先順序,其原則如下:(一)專案配借:優於一般配借,其處理方式如下:1.本校新任副校長、一級行政及學術主管,應優先配借,借用期限與主管任期同。2.對於學術上獲有傑出成就或對本校具有特殊貢獻或本校政策上極需爭取之傑出教師、研究人員

3、,應優先配借,其借用期限得簽奉校長核准後延長至與聘期同。3.本校卸任校長仍任教於本校者,如有住宿需求應優先配借,其借期與聘期同。(二)一般配借:申請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應優先配借,餘採積點制,以積點多寡為分配先後依據,如積點相同時,以到校日較早者優先,再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宿舍:1.本人(或配偶)在其他機關學校已借用宿舍(單房間職務宿舍除外)。2.本人(或配偶)已獲得政府補助貸購(建)房屋居住,且距校30公里內者。3.借調他校(或機關)者。4.曾將原借用宿舍,私自讓與他人者。(四)借用期限:1.專案配借者,借用

4、期限與主管之任期相同。期滿得依積點改以一般配借原則重新提出申請。2.一般配借者,借用期限以二年為一期,期滿前得重新提出借用申請,但以連借一次為限。重新獲配者,得優先選擇原借用之宿舍。3.一般配借累計已滿4年仍有借用需求者,得於安置新進教師後尚有空房時,以申請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優先配借,其次依累計借用期限最少者優先;如相同時,以積點多者優先,再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4.借用期間之計算,一年以兩學期計,每年8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及2月1日至7月31日計算起訖日期,未滿一學期者,均以一學期計。(五)改借宿舍:1.依實際狀況及急迫性,申請人簽會保管組,並

5、陳報校長核定。2.如2人以上申請改借同一宿舍,以抽籤決定之。33.改借宿舍後期限計算合併原已住之期限。(六)合住原則:以單身或未攜眷人員可以合住為原則。四、申請程序(一)申請借用宿舍,應填具「宿舍借用申請表」(附件二)及備妥規定證件,向保管組辦理登記,保管組接受申請後,即依有關資料計算積點數,會請人事室協同審查,或校正及充實必要之資料後彙辦並依次列入候配名冊。(二)借用宿舍經核定後,借用人應於接獲通知日起15日內完成借用手續,包含「宿舍借用契約書」(如附件三)與財物借用單之簽名核章及繳納契約公證費用等,經保管組確認後,始得遷入居住,並自點交日起算宿

6、舍管理費。如因特別事故,無法於限期內遷入,而可歸責於申請人者,應先報准延期遷入,否則視為棄權。(三)暫借注意事項:1.本校編制內及非編制內人員因公務需要或業務特殊狀況,非留住宿舍無法執行職務者,得專案申請暫借職務宿舍,惟非編制內人員僅能申請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2.暫借戶之收費及管理比照借用戶辦理。五、宿舍管理費:由出納組按月於借用人薪津中扣繳。未住滿(含)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算,超過半個月以上,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一)多房間職務宿舍:1.甲種(3房95㎡,約29坪):每月3,500元。2.乙種(2房80㎡,約24坪):每月2,500元。(二

7、)單房間職務宿舍(30㎡,約10坪):每月1,000元。(三)合住型:套房1,500元,雅房1,000元。六、宿舍之交還(一)借用期限屆滿或主管職卸任,應交還宿舍。(二)下列人員應交還所配借之宿舍及設備,並註銷契約書,否則其契約書約定擔負之責任,不得視為解除。1.撤職、免職、休職者,須於一個月內遷出。2.調職、離職、退休人員、專任教師改為兼任者,須於三個月內遷出。3.因進修、研究或講學超過學校核定年限者,須於三個月內遷出。4.借用人或配偶申請獲得輔助購建住宅者,應於辦妥貸款手續後,三個月內遷出。(原但書刪除)(二)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日起三個月

8、內交還借用之宿舍,如其所借宿舍借用期限未屆滿,俟其返校任職時,再重新辦理宿舍借用契約公證手續,其宿舍借用期限須與前併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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