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之適格條件準則修正草案總 ….doc

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之適格條件準則修正草案總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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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一條 本辦法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申請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三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申請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應就其符合誠信、正直、守法性及與金融控股公司之利害關係提出合理說明,且無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之情

2、事。第四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者,應就其財務及業務有助於金融控股公司之健全經營提出合理說明,且其董事長無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之情事。第五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應檢具下列申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申請書(附表一)。二、申請表(附表二)。三、資金來源說明表(附表三)。四、聲明書(附表四)。前項所出具之聲明書,應包括遵守主管機關核准時所為之附款。第六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

3、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除應檢具前條所列申請書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就其財務及業務有助於金融控股公司之健全經營,及對該金融控股公司之經營策略之合理說明。二、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股份之投資架構。三、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股份後三個會計年度內對該金融控股公司財務、業務影響之評估說明。3四、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自然人時,其最近三年之財產資料表(附表五)。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時,其最近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

4、;開業不及三年者,以所有開業年度者為限。其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尚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以自行編製之財務報表替代。第七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者,除應檢具前二條所列申請書件外,並應提出對該金融控股公司之經營規劃、未來經營團隊、員工權益保障等之說明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第八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前三條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除因申請書件未備齊或其他必要補正說明者外,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次日起十五個營業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

5、。第九條 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核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後,發現申請書件有虛偽情事或違反核准時所為之附款,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已核准之處分,並限本人於一定期限內調整。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核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後,發生不符合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之條件時,該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應即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視情節之輕重,得廢止已核准之處分,並限本人於一定期限內調整。金融控股公司知有前項情形者,亦應主動通知主管機關。第十條 第三條至第九條有關適格條件及申請程序等

6、規定,於政府持股不適用之。第十一條 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應於每月五日前,填具申報表(附表六),將上月份持股之變動情形通知金融控股公司,並由金融控股公司彙總後於每月十五日前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網站傳輸申報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前項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填具申報表(附表七)通知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應於其質權設定後五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網站傳輸申報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前二項申報作業,得委託股務代理機構辦

7、理。政府持股百分之百之金融控股公司不適用本條之規定。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3(附表一)申請持有  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 申請書受文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旨:茲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及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條(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檢附相關申請書件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檢附之相關申請書件包括:「擬取得金融控股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____申請表」、「資金來源說明表」、「聲明書」、「財產資料表」、

8、「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投資計劃(架構)、經營規劃書」、「  說明書」…等。(請依實際檢附書件填寫)             申請人:          (簽名蓋章)             聯絡地址:             電話:             申請人:          (簽名蓋章)             聯絡地址:             電話:(註:申請人為法人時,該負責人亦須簽名蓋章;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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