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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5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之規定,設置停車空間。其未規定者,依下表規定。類別建築物用途都市計畫內區域都市計畫外區域樓地板面積設置標準樓地板面積設置標準第一類戲院、電影院、歌廳、國際觀光旅館、演藝場、集會堂、舞廳、夜總會、視聽伴唱遊藝場、遊藝場、酒家、展覽場、辦公室、金融業、市場、商場、餐廳、飲食店、店鋪、俱樂部、撞球場、理容業、公共浴室、旅遊及運輸業、攝影棚等類似用途建築物。三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免設。三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免設。超過三百
2、平方公尺部分。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設置一輛。超過三百平方公尺部分。每二百五十平方公尺設置一輛。第二類住宅、集合住宅等居住用途建築物。五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免設。五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免設。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部分。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設置一輛。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部分。每三百平方公尺設置一輛。第三類旅館、招待所、博物館、科學館、歷史文物館、資料館、美術館、圖書館、陳列館、水族館、音樂廳、文康活動中心、醫院、殯儀館、體育設施、宗教設施、福利設施等類似用途建築物。五百方公尺以下部分。免設。五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免設。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部分。每二
3、百平方公尺設置一輛。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部分。每三百五十平方公尺設置一輛。第四類倉庫、學校、幼稚園、托兒所、車輛修配保管、補習班、屠宰場、工廠等類似用途建築物。五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免設。五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免設。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部分。每二百五十平方公尺設置一輛。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部分。每三百五十平方公尺設置一輛。第五類前四類以外建築物,由內政部視實際情形另定之。說明:11(一)表列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包括室內停車空間面積、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騎樓或門廊、外廊等無牆壁之面積,及機械房、變電室、蓄水池、屋頂突出物等類似用途部分。
4、(二)第二類所列停車空間之數量為最低設置標準,實施容積管制地區起造人得依實際需要增設至每一居住單元一輛。(三)同一幢建築物內供二類以上用途使用者,其設置標準分別依表列規定計算附設之,唯其免設部分應擇一適用。其中一類未達該設置標準時,應將各類樓地板面積合併計算依較高標準附設之。(四)國際觀光旅館應於基地地面層或法定空地上按其客房數每滿五十間設置一輛大客車停車位,每設置一輛大客車停車位減設表列規定之三輛停車位。(五)都市計畫內區域屬本表第一類或第三類用途之公有建築物,其建築基地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者,應按表列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但
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其停車需求之分析結果附設停車空間:1、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報告經地方交通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且停車空間數量達表列規定以上。2、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六)依本表計算設置停車空間數量未達整數時,其零數應設置一輛。第六十條停車空間及其應留設供汽車進出用之車道,規定如下:一、每輛停車位為寬二點五公尺,長六公尺。大客車每輛停車位為寬四公尺,長十二點四公尺。二、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四分之一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及長度得各寬減二十五公分。但停車位長邊鄰接牆壁者,寬度不得寬減。11三、機械停
6、車位每輛為寬二點五公尺,長五點五公尺,淨高一點八公尺以上。但不供乘車人進出使用部分,寬得為二點二公尺,淨高為一點六公尺以上。四、設置汽車昇降機,應留設寬三點五公尺以上、長五點七公尺以上之昇降機道。五、基地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其設於地面層以外樓層之停車空間應設汽車車道(坡道)。其供雙向通行且車道服務車位數未達五十輛者,得為單車道寬度;五十輛以上者,自第五十輛車位至汽車進出口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度。六、實施容積管制地區,每輛停車空間(不含機械式停車空間)換算容積之樓地板面積,最大不得超過四十平方公
7、尺。前項機械停車設備之規範,由內政部另定之。第六十一條車道之寬度、坡度及曲線半徑應依下列規定:一、車道之寬度:(一)單車道寬度應為三點五公尺以上。(二)雙車道寬度應為五點五公尺以上。(三)停車位角度超過六十度者,其停車位前方應留設深五點五公尺,寬五公尺以上之空間。二、車道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六,其表面應用粗面或其他不滑之材料。三、車道之內側曲線半徑應為五公尺以上。第二百六十九條下列地區之工廠類建築物,除依獎勵投資條例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興建之工廠,或各該工業訂有設廠標準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基本設施及設備應依本章規定辦理:11
8、一、依都市計畫劃定為工業區內之工廠。二、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內之工廠。第二百七十條本章用語定義如下:一、作業廠房:指供直接生產、儲存或倉庫之作業空間。二、廠房附屬空間:指輔助或便利工業生產設置,可供寄宿及工作之空間。但以供單身員工宿舍、辦公室及研究室、員工餐廳及相關勞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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