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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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进一步规范我市临时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和《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市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

2、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政府给予的临时性、应急性、过渡性的专项救助。第四条临时救助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应救尽救,及时救助;(二)坚持适度救助,解决临时生活困难;(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四)坚持制度衔接;(五)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第五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城管、审计等部门应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区人民政府、徐

3、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民政部门是审批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受理、审核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委托,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和日常服务等工作。第二章临时救助对象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一)急难型困难家庭。因遭遇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未获得相应赔偿或在获得赔偿、保险金及其他社会帮困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岀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二)支出型困难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

4、然增加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收不抵支,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生活必需支出,是指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费用支出。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三)困境个人。因遭遇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家庭暴力、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

5、回等救助。(四)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需要给予临时救助的对象。第七条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是指暂时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第八条对临时困难对象申请临时救助时的收入、财产的核定与计算,参照申请低保家庭的收入、财产核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予实施临时救助:)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三)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

6、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四)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从事生产劳动;(七)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第十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临时救助程序第十一条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居民的临时救助按照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7、第十二条申请受理依申请受理。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本地户籍居民和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应当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居(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市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无正当理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主动发现受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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