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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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篇一: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府〔XX〕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XX年1月19日  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遇到

2、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的临时性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坚持救急救难、公开公平、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社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开展临时救助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入户调查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五条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作用,向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支持、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社会工作专业救助服务。  第六条政府探索建立社会救助公共平台,为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提供便利。  第二章救助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临时救助对象为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城乡困难

3、家庭:  (一)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  (二)低保边缘家庭,即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至低保标准倍区间的低收入困难家庭。  (三)享受市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困难复退军人家庭。  (四)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八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其年度内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大病保险待遇的。  (二)因火灾或家庭成员溺水、触电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家庭成员人身意外伤害,无法获得赔偿和其他救助,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因其

4、他特殊困难情况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来自:小龙文档网: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违法犯罪造成自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导致家庭困难的。  (二)拒绝调查核实,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发放救助金。  (一)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参照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由重大疾病保险资金支付待遇后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部分,按50%给予救助,年度内累计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突发意外事件救助  1.造成家庭唯一居住房倒塌或变危房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救助金;其余根据家庭

5、困难情况,一次性给予~万元救助金。  2.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救助金;造成家庭成员伤残的,以5万元为基数,参照我市自然灾害伤残等级及救助比例给予救助。  (三)其他特殊困难救助  根据其家庭困难情况酌情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万元。  第三章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优抚对象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户主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近亲属或村(居)委会的民政干部代为申请),填写《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申请的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属低保家庭的,须提交低

6、保证复印件;属低保边缘家庭或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的,须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属优抚对象的,须提交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退伍证复印件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  (三)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须提交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支付清单、东莞市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等原  件。以上资料按实际情况提交,以结算日期起一年内有效。  (四)申请突发意外事件临时救助的,须提交由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须提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民政部门认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没有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

7、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救助申请。  第十二条村(居)委会对临时救助的申请应当场受理并登记在案。村(居)委会受理救助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资格审核、民主评议等工作。救助对象名单由村(居)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申请报镇街民政部门。  镇街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通过审核且救助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镇街民政部门审批直接给予救助,并报市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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