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财政资金处理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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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镇财政资金处理监管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单位资产处置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国资委、财政部XX年第3号令)及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财政局是县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由县政府授权对闲置和使用效益不高的国有资产进行调剂、重组、处置或拍卖。第三条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有偿、无偿调出、出售、出租、报废、租赁、拍卖或转

2、让等。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处置。第四条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对国有资产处置应履行以下程序:(一)有偿或无偿调出、出售、出租、报废、租赁、转让国有资产的,应当出具经使用单位研究同意(有主管部门的需经主管部门研究同意)的书面申请。(二)由使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县财政局审核后,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报县政府主管财政的县长批准;价值在5-10万元的,报县政府县长批准;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三)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局组织履行以下程序:第3页共3页1.国有资产进行出售

3、、转让的,由县财政局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经县财政局核准并出具核准意见。是土地资产的,要聘请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所进行评估,由土地评估所出具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土地价格评估报告需经县国土资源局核准并出具核准报告。2.有偿、无偿调出国有资产的,只能在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内部进行。3.国有资产出租、租赁的,按有关规定签订租赁协议,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经县政府批准后,由拍卖行公开竞价拍租。拍租的价款,执行“收支两条线”全额上交财政,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优先用于本单位的国有资产购置。4.车辆报

4、废的,使用单位要凭购货单(发票、收据)、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证明、车管部门的批准证明等资料报财政部门备案。第五条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在办理有关证件时,必须依据县财政局的资产处置审批手续。未经县财政局审批,擅自处置的国有资产,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不得为其办理有关证件。凡擅自为其办理手续的,除责令其追交资产价款外,按资产价值的30%扣除相关部门经费。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应当做好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

5、会审议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第3页共3页企业取得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资产处置后,应于15日内到县财政局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第八条县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监督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凡举报的案件,一经查实,按违规处置资产价值的2%奖励举报人。第九条集体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比照本办法执行。第十条本办法执行前,各单位违规处置

6、国有资产的,由各单位自查,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整改,对于没有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单位,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鸡泽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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