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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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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镇项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增强项目资金支付、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保证项目资金公开、安全运行,促进项目实施,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项目资金是指中央、省、市专项拨款和县财政安排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含有偿使用资金)、各类基金、财政蔸底的各项贷款资金。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上级确定的建设用途安排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借用、挤占,确保专款专用。(二)使用效益原则。加强对项目资金筹集、
2、使用的日常管理,按规定比例足额安排各项配套资金,达到资金投入目的,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直达项目原则。由县国库集中支付局严格审核项目资金支出凭证及相关资料,直接划拨到项目建设单位。第二章项目确定和资金安排第四条项目确定条件(一)符合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有利于支持县域经济建设,促进县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点项目;第8页共8页(二)有明确的项目建设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三)有发改部门核发的批文。第五条项目确定时间: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在年度财政预
3、算申报期间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超过期限报送的项目,县财政原则上不在当年安排资金。第六条项目评审:对投资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实行评审制度,由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第七条项目资金安排: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情况,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初步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县政府审定后,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三章项目资金审批和管理第八条由项目业主或项目主管部门填制项目资金使用报批表,说明项目资金
4、的来源、性质、主要用途、使用方案及申报理由等,送财政及发改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的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和县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审批。项目主管部门首次申请拨付项目资金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一)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预(概)算文件;(二)项目实施招投标文件及工程承建合同文书复印件;(三)发改部门批文及项目实施方案。第8页共8页第九条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发改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直接落实到建设项目,任何单位不得变更或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发改部门批准,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发改部门批准变更或调整通知后,方可变更或调
5、整计划。第十条财政部门安排下达的项目资金支出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在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和下达时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应实行政府采购。第十一条项目资金支出属基本建设范围的和按国家规定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投标,监察和政府采购管理等相关部门对招标投标过程进行监督。根据工程进度,凭正式税务发票或代扣税票,经审批后,预付项目资金,但预付总额不得超过工程总预算的70%;待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凭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审计部门确定的决算审查结论和合同
6、条款结算工程余款。第十二条项目因故中止,县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项目资金的清查处理。项目主管部门须配合项目实施单位及时清理帐务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上报财政部门。剩余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和设备的变价收入)上缴财政。第四章项目资金支付第8页共8页第十三条项目资金支付业务统一由县国库集中支付局办理,按照财政资金直接支付流程办理支付业务,并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局要设立专柜,安排专人管理,严格把关。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一律实行专帐管理,专帐核算,分项目结算,与项目主管部门正常经费帐
7、、项目工作经费帐严格分开。各项目资金要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该项目特有的使用范围、内容及标准进行管理和使用。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预(概)算及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和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第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支付专项资金时,应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负责。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第十六条工
8、程价款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结算支付。设备、材料货款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项目主管部门与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详尽。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争议解决的机构。第十七条预付款应在建设工程合同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质量保证金按规定的金额或比例提留,在质量保证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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