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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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王磨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通达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镇财政资金监管,确保我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及时传递,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关于切实加强县乡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0]58号)和县财政局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是指各级各部门安排用于乡村等基层组织的各类财政资金的政策文件、管理办法、拨款文件等,以及镇财政所向上级财政部门反馈的各项资金监管工作情况、问题、结果及建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通达,是指镇财政资金监

2、管信息在镇财政所与上级财政部门之间的双向传递。  第四条镇财政部所将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向上级财政部门传递时,应同时抄送镇党政办和相关站所。  第五条镇财政所应积极向有关站所了解上级部门直接下达用于乡村等基层组织的财政资金等有关信息,收集并及时传递至县财政局主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股室。第六条镇财政所应将收到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及时向主管领导和相关站所传递,要将收集到的乡镇财政资金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并在接到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传递到上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镇财政所传递监管信息资料必须履行传递手续,填写“乡镇财政资金信息传递登记表”(见附件7)。第八条镇

3、财政所应及时将资金监管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结果及建议等,向县级财政部门主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股室反馈。涉及有关站所的,应提供给有关站所;涉及上级部门的,应逐级上报。  第九条镇财政所要及时登录财政内网,浏览监管信息专用文件夹,及时对各种信息进行接收,定期报送“乡镇财政资金信息接收回执”(见附件8)。第十条镇财政所应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收集、整理、传递和记录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等工作。镇财政所应定期与县级财政部门相关业务股室、主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股室核对信息传递记录。  第十一条镇财政所要建立资金、项目台账,详细反映资金和项目的基本

4、情况;要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及时进行归类整理、打印、装订成册并存档。  附件3:王磨镇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公示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镇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和县财政局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公示,是指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定,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用于我镇及以下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镇村基本支出经费、镇村项目建设资金、财政补助性资金等有关情况进行公开公示。第三条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公示,要坚持“实际、实用

5、、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第四条财政资金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方法确定。镇财政所要对全镇基层站所、单位、村委会的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公示工作进行配合和督促。第五条财政资金公开公示的内容,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开公示的主体有明确规定的,由规定的主体负责公开公示;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谁分配、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必须就以下内容进行公开公示:(一)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二)项目资金的项目名称、立项依据、实施范围、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建设内容、责任人和受益人、资金来源及数量、建设时

6、限等;(三)补助性资金的资金名称、政策依据、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数量及金额、举报电话等;(四)镇村基本支出情况。第六条对财政资金公开公示的形式和时限,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财政补助性资金必须在基础信息采集后,补贴发放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将补贴到户名册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二)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分别于项目批复后、资金指标文件下达后、工程完工后,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或项目建设所在地进行公开公示,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三)对于影响较大、群众关注度较高的乡镇财政资

7、金,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进行政策宣传。第七条对由其他站所、单位、村委会负责公开公示的项目,镇财政所要就以下方面进行配合和督促检查:1、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开公示;2、是否达到规定的公开公示时限;3、是否将应该公开公示的内容全部公开公示;4、是否存在隐瞒实情、虚假公示情况;5、公开公示形式是否符合规定等。第八条对未达到公开公示要求的,镇财政所要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镇财政所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第九条镇财政所要对每项资金公开公示的情况,采用拍照等方式,形成监管记录备查;发现财政财务违法行为的,镇

8、财政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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