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到境外大学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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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境外交流交换学分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注:原《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到境外大学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办法(试行)》,校教字[2004]第010号)第一条为支持和鼓励本科生在校期间赴境外高校、科研机构进行交流交换学习,规范本科生境外交流培养管理,进一步做好学分认定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原文:为加强国际交流,搞好我校本科生到境外大学交流学习的学分认定工作,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科生境外交流交换学习的目的地须为与我校签订校际交流协议的境外大学和科研机构。(原文:本办法中的“境外大学”,是指与我校签订校际交流协议的境外大学。)第三条申请学分认定的学生须为经教务处统一组织选拔派出,

2、自主联系交流交换学习的,须经教务处审核批准。未经统一选拔以及未经学校事先审批,自主到境外大学学习的,其学分不予认定。(原文:认定学分的学生是经过统一考试,由我校选派到境外大学交流学习或自己联系经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出国学习的学生。未经统一选拔以及未经学校事先审批,自主到境外大学或者境外其他大学学习的,其学分不予认定。)第四条申请认定的课程学分和成绩,必须为境外大学出具正式成绩单的学分和成绩。其他形式的学分和成绩,不予认定。第五条境外大学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分别认定为我校相应专业的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境外大学必修课学分低于我校教学计划相应课程学分要求的,如无特别规定,学生不必重修该门课程。在境外大学取

3、得的选修课程学分和成绩,优先(新增)按专业选修课学分和成绩予以承认。第六条与我校课程名称不同,但课程内容基本相同的,可认定为我校相应课程的学分和成绩,但须出具我校相应任课教师的认定意见。(原文为:与我校课程名不同,但课程内容基本相同的,如果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成绩,承认为我校相应课程的学分和成绩,但须出具我校相应任课教师的认定意见。)第七条课程成绩的换算标准如下一、由等级分换算为我校百分制成绩的,标准为:A=90分(A+、A-均视为90分,以下同),B=80分,C=70分,D=60分;二、由国外部分大学学分制基准与我校不同的(如德国和法国部分大学),标准为:10P以上为优,7P以上为良,4P以上

4、为及格,具体换算标准见《本科生赴境外大学交流学生学分转换对照表》。学生申请学分认定时,应出具修读大学或机构的学分计算方法。(本条原文为:境外大学的课程成绩,由等级分换算为我校百分制成绩的标准为:A=90分(A+、A-均视为90分,以下同),B=80分,C=70分,D=60分。)第八条学生应在取得成绩单后两周内到所在学院申请学分认定,由所在学院办理学分认定手续,学校教务处负责审核。(删除:如无特殊情况,逾期不予办理。)第九条申请认定的学生,须提供校际交流学生成绩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教务处统一制定)、学校统一派往境外大学交流的学生名单(所在学院统一出具)或者学校有关批准出国学习材料以及境外大学出

5、具的成绩单等三种材料。第十条经教务处审核的学分和成绩,交学生所在学院办理成绩登记。第十一条交流学生成绩单含我校成绩单和境外大学成绩单两部分。(境外大学成绩单需一式两份,一份留学校存档,一份学生本人保留)第十二条学院办理成绩登记时,在相应的成绩栏录入经教务处审批的成绩后,还要注明“境外大学修读”字样,以示区别。第十三条参加交流交换的学生须取得本办法规定的所在专业培养方案部分主干课程学分。课程目录参见《赴境外交流交换本科生应取得本校主干课程学分目录》。(原文为:在境外取得的必修课程学分与成绩,我校给予认定。但法学专业的以下课程必须取得本校的学分和成绩:宪法学、民法学原理一:总论、刑法学总论、民事诉

6、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自修订后发布之日起实施。赴境外交流交换本科生应取得本校主干课程学分目录交流交换生专业应取得本校学分的主干课程法学专业宪法学,民法学原理一:总论,刑法学总论,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侦查学专业 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 国际政治专业 行政管理专业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 工商管理专业 经济学专业 国际商务专业 汉语言文学专业 哲学专业 新闻学专业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 社会学专业 应用心理学专业 社会工作专业 英语专业 德语专业 本科生赴境外大学交流交换学分转换对照表根据境外部分院校与我校计分及学分制差异,经对比计算,我校本科生赴境外大学交流交换生在境

7、外所获成绩转换方式核算标准如下:单科分数换算标准境外成绩对应本校成绩境外分数分数段比例等级分数16-18P1%优96-10013-15P2-3%优90-9510-12P10-12%优85-897-9P20-25%良80-840-6P30-40%中70-79可60-690-3P20-40%不及格0-59学分换算标准欧洲ECTScredits对应本校学分4-647-961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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