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改革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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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税改革探讨  摘要:近年来,房地产价格一直居高不下,在其他宏观调控手段乏力的情况下,税制改革被寄予厚望,尤其是房产税改革,一直被各界看作是调控房价的救命稻草。那么,房产税改革究竟达到了预期效果了吗?本文结合重庆和上海的房产税试点现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房产税问题对策  一、房产税概述7  1951年,政务院颁布实施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房产征收房产税,对土地征收地产税,对房价、地价不易划分的,征收房地产税。至此,房产税在我国拉开了序幕。1973年,国家将国营企业应缴

2、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缩小到只对房产管理部门、有房产的个人和海外侨胞征收。1984年,国务院正式将房地产税从城市房地产税中独立出来,更名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986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对内资企业和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仅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标志着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征收,但在对房产征税上形成了内外两套税制的格局。2008年,国务院公布了第546号令,取消城市房地产税,统一征收房产税,标志着我国房产税制度实现了内外统一,也彻底结束了我国对内外资分设

3、税种的历史。至此,房产税现状形成。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这里的房屋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区域内的房屋。对应两种不同的计税依据分别采用1.2%和12%(4%)的税率。同时就个人所有非营业性住房等几种情况予以免税。也就是说,我国现行房产税是只对经营性房产进行征税,而对非经营性房产不予课税。  近年来,我国的房价屡创新高,而且一直居高不下,国家为了遏制房价高企的泡沫化,采用了较多的调控手段,其中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被期望

4、最高。2011年,国家在上海和重庆两地就部分个人住宅征收房产税开始试点。重庆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包括三类房产:一是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二是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三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上海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包括两类房产:一是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二是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此外,两地对于房产的减免税优惠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重庆和上海试点四年多以来,其取得的成效,学术界的意见较为一致,即未能

5、实现政策的初衷,效果不明显。究竟是哪一些因素影响了房产税既定功能的发挥?接下来又应该做一些什么样的调整?在试点的基础上全国范围内的房产税改革又该怎样进行?鉴于此,对现行房产税改革进行分析和总结势在必行。  二、房产税改革的问题7  (一)征税范围较窄  我国的现行房产税只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四个区域内的房产征税,  不包括农村的房产。其实在一些较为发达的地区,农村经营用房急剧扩大,完全可以纳入征税范围。另外,免税房产数量不少,也使得征税范围不广。即使拿两个试点城市重庆和上海来讲,两地也未将普通存量住房纳入到征收范围里

6、,再加上给予了较多的优惠政策,表面上房产税的征收范围较原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有较大增加,但实际上仍较狭窄。  (二)税率缺乏弹性  我国现行的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因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所以对应的税率也分为两种。从价计征时,房产税按照房屋的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税率为1.2%,在房产价格波动的情况下,房产原值与房产的市场价值存在偏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就与房地产市场价值脱离;从租计征时,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在房源分散和征管信息系统建设不足的情况下,我国住房租赁环节税收征管难度较大,尤其

7、是个人住房租金收入少之又少。现行的房产税实行全国统一税率,而实际上我国各省市地区的发展是存在差异的,所以针对性不足。就重庆和上海两个试点城市来说,上海只对增量房征税,最高税率只有0.6%;重庆最高税率为1.2%,所以税率太低,很难达到改革预期目标。  (三)计税依据不合理7  我国现行的房产税除租赁房屋是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外,其余房屋均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即用房屋的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以房地产原值计算征收,既没有考虑房产的自然损耗,又没有考虑土地的级差收益与时间价值,这样的计税没有考虑到房屋的特殊性

8、――刚性需求,即房屋可能的不减值反增值,这样的话,计税依据会与房屋的市场价值相差很大,使房地产收入无法随着房地产的增值而相应增加。就试点城市来讲,上海规定,参照应税住房  市场交易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试点初期以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重庆则规定,以应税住房的房产交易价作为计税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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