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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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宾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科学决策,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

2、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第四条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予以协助。第五条市审计局依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8市审计局及其审计人员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六条市审计局应当将下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进行审计监督:(一)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二)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建设项目。(三)社会关注或群众举报较多的建设项目。(四)工期拖

3、延较长或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建设项目。第七条市审计局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职责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本级政府给予保障。第八条市审计局在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代建期间承担项目法人职责的代建单位同为被审计单位。第九条 政府相关部门及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应当支持市审计局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信息化管理平台,并配合市审计局开展有关工作。第十条市审计局每年应当向市政府和四川省审计厅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报告应当包含投资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移送问题的处理结果等内容。8市

4、审计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制度,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第二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第十二条市审计局履行投资审计职责,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一)工程决(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二)重大违法、违规和涉嫌犯罪的问题;(三)严重损失浪费和政府性资产流失的问题;(四)工程质量管理问题;(五)侵

5、害公共利益的问题;(六)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问题;(七)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第十三条 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下列事项:(一)可研、环评的执行情况;(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三)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四)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8(五)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六)招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七)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八)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九)投资控制、投资完成情况和工程造价情况;(十)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十一)建设项目投资绩效情况;(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取得

6、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建设管理、工程决(结)算、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审计证据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市审计局可以依据适当、充分的证据,依法作出审计结论。第十五条 市审计局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可以采用自行审计、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符合《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相关审计事项等方式进行审计监督。市审计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并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规范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

7、作。第十六条 市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委托的中介机构和8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审计局利用中介机构审核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利用其审核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第十七条市审计局依法对内部审计、财政评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政府投资建设审计(含评审、评查等)项目进行再监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三章部门和相关单位职责第十八条 市发改、财政、住建、国土、交通、水务、监察、公安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市审计局开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市发改、住建、国土、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可研、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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