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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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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商鞅变法的法治思想 摘要:公元前359年,秦开始了著名的商鞅变法,秦因此走上了"以法治国"的道路,逐渐从各诸侯国中脱颖而出,进而灭诸侯,一统天下。本文以商鞅变法为视角从变法背景、变法治国思想浅谈为何卫鞅与秦孝公选择了霸道及以法治国之路来富国强兵。并分析"以法治国"的形成背景、法治思想在变法中的具体体现。进而论证秦"以法治国"理念仍然被继承和发展。 关键词:商鞅变法、法治思想、以法治国 一、商鞅变法与法治思想 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秦国君主时,秦国国力远远落后于关东六国。秦孝公广求天下人才以治秦强秦。主张法治的卫鞅入
2、秦准备向孝公推荐自己的变法主张。"卫鞅向秦孝公列举了帝道、王道、霸道三种治国之道,孝公和卫鞅互相经过的谈话,排除了帝道、王道,选择了更为直接彻底的霸道以图强秦。霸道正是卫鞅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孝公所期望的治国之道。法乃霸道核心,离开法霸道无从谈起,采用霸道治国之路成功与否,其关键在于:是否坚持以法治国,是否坚持法的绝对权威"[1]27。卫鞅和孝公坚信法治能使秦国繁荣强大起来。5 法治思想的核心便是以法治国,该理念最先由法家先驱管仲提出,管仲坚持运用法来治理国家,认为统治者治理国家,自己的权威不必要建立在更多地基础之上,只要不政
3、出多门,仅仅运用法律,就会像人们举手投足那样,轻而易举的治理好这个国家了。继管仲提出法治思想后,法家逐渐分为法术势三派。卫鞅与管仲法治思想一脉相承,此处的法的特征概括说来就是赏功罚罪治理臣民之法,逐渐用"法治"来取代"人治"。"以法治国"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使国家强盛。 二、法治思想在变法中的具体表现 (一)、君主立法 商鞅坚决主张国君拥有绝对的立法权以保障变法的进行,君主的至上权威是在当时的历史社会条件下君主立法的重要保障。一切源于自秦躁公以后,秦国的宗室贵族操纵了国家的政权,少数庶长甚至可以任意决定国君的废立,争夺君位的
4、斗争也时有发生,造成国君更替不迭,君臣乘乱的局面。后菌改杀出子,迎接回公子连即位,即秦献公。公元前362年献公卒,其子孝公即位。贵族在秦国掌握了相当大的权利,国家大权还没有真正绝对集中在君主手中。卫鞅入秦便向孝公提出了法治的治国之道,孝公也支持根本性的变法,但是迫于旧官僚集团的强大的阻力,孝公和卫鞅都需要较长的时间来为变法做好充分的准备,迎接一个开天辟地的新时代。只有将立法权和法令解释权集中在君主手中,才能避免政出多门,确保了法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因此,在之后的具体变法中,所有法令必须经过国君的确认才能发生效力,国君享有法令的最
5、高解释权。 (二)、功利主义5 变法制定法令犹如一把双刃剑,利益和弊端是并存的,所以在立法时应当考虑到它的利弊得失。利大于弊,才可立。这无疑是法家的务实功利的价值观在立法领域中的反应。[2]变法主要结合了先秦功利主义的传统。在社会经济方面,随着铁器的广泛使用、牛耕技术的推广及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关东各主要诸侯国的生产力和军事实力都得到了较大的发展。而秦国的大部分地区还处于刀耕火种的生产方式,秦国军队使用的武器大多也是青铜武器。在秦国,国人能接受大规模的变法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他们渴望生存、渴望强大。在历史方面,"秦之祖先,起于戎狄
6、"嬴秦原是渭水上游河谷草原上的游牧部落。周平王东迁洛邑后,秦襄公才被封为诸侯,立国"丰岐之地"。地处戎狄环绕中的秦国从建国开始,不仅没有受到商周先进的伦理文化的影响,反而融合了戎狄的落后风俗,这种风俗带有非常强烈的功利性。变法考虑的功利性就在于权衡利弊,利大于弊时就可以施行。实施变法之利在于,对庶民和国家有利,变法才具有广泛的支持者和推动力。实施变法之弊端在于,贵族失利,变法因此而受到较大阻力。显而易见,秦国改革变法乃形势所趋。 (三)、厚赏重罚 刑罚的轻重应随具体的国情而变。《尚书.吕刑》记载:"刑罚世轻世重";《周礼》有
7、云:"刑兴邦用轻典,刑平邦用中典,刑乱邦用重点"卫鞅认为依靠法治理好秦国的主要方法是"厚赏重罚"。正如《商君书.修权》所言:"凡赏者,文也;刑者,武也;文武者,法之约也"。[3]110卫鞅认为赏是加恩,所以为文。刑是为武,所以为武。赏刑并用,就是文武并用,是法治的两个主要内容。概括的说就是赏加于有功之人,刑加于有罪之人。功罪都依5照法律所规定。主要适用农事、战事、纠察奸人及其它方面。卫鞅以重刑治秦,使得"秦人皆趋令"、"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卫鞅以重赏治秦,对努力从事农战有功的人实行重奖,结果人们都勤劳务农、拼命作战,此之谓
8、:"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可见厚赏重罚乃卫鞅治秦的主要方式。 (四)、宣传法治思想 法家主张加强法令宣传,使人们按照法令所规定的方式去做,即所谓的"以法为教"。法家要全国之人都知法懂法,不违反法律,这实是利国利民的金玉良言。当然,加强法律宣传,使民众了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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