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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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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版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版社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木办法中的档案是指木社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按一•定规律立卷、归档、保管的文件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音像、电子文件、牌照等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的材料。第三条木管理办法适用于出版社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第二章相关主体及职责第四条办公室是本社档案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是:(-)对本社各种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督促各部门、子公司按规定
2、时间移交冇关文件材料。(-)负责保管档案并利用档案为出版社各项工作提供服务。(三)办理上级单位和社领导交办的涉及档案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办公室每年年底要对档案管理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第三章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第七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反映本社各项活动和历史发展,对本社工作、学校建设、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丿力史研究具冇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木社工作屮形成的维护国家、学校、金业和职工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木社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单位和有关
3、机关的文件材料;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需要执行或查考的文件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本社有关的文件材料;本社所屈单位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和其他对木社各项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第八条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冇重要修改意见和批示的修改稿及冇发文稿纸或文件处理单的,应当与文件正木、定稿一并归档。第九条对于无相应纸质或确实无法输出成纸质的电了文件,也应当纳入归档范围并划分保管期限。第十条对归档的电子文件的元数据也要进行相应归档。第十一条木社与其他单位联合召开的会议、联合建设或研究的项口、联合行文所形成
4、的文件材料,应当归档;原件已由主办单位归档的,可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第十二条可不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一)上级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社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社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本社文件材料屮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和签发的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來信、來电记录;本社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木社人员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木社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等。
5、(三)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不需要执行和无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等;其他社会组织抄送不需要本社办理的文件材料等。(四)本社所属单位报送供本社参阅的一般性简报、情况反映等。第四章档案保管第十三条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保管期限见附件(档案保管期限表)。第十四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做好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使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笫十五条列入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各部门或个人必须按本办法向办公室移交,实行集屮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将文件材料据为己冇或拒
6、绝归档。第十六条木社办公室(除办公室外财务、人力资源部、法务审计部)、各子公司为档案立卷单位,各子公司要有人兼管档案,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集中管理,在承办人手屮不得长期保存文件。列入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立卷要求,由齐部门每季度末清理一次,年末整理后于第二年第一季度末送办公室归档。持续时间较长的专项工作文件材料,可在工作的不同阶段分别立卷,并在该工作全部完成后,送办公室归档。案卷口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交办公室,一•份存原部门O第十七条文件材料的兼管人和承办人必须保管好文件材料,严防遗失和泄密。文件材料利用吋应当进行登记,归还吋应
7、当予注销。工作人员调离工作或短期离岗时,应当办理好文件材料交接手续,个人不得擅自带走或随意销毁文件材料。第十八条档案要冇专粗存放并单独设锁,无关人员不准接触,管理人员要严守机密。第十九条档案柜要保持整洁卫生,耍定期检查、经常核对档案材料,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与安全。第五章档案利用第二十条办公室应当做好档案的利用登记工作。第二-I一条档案一般不外借,木社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利用档案吋,应当经办公室登记后现场阅览。若确因工作需要调阅或复印,应当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并按程序登记。第二I•二条调阅人对于调
8、出的档案原件或复印件应当妥善保管,注意保密,用毕及时归还,不得损毁、涂改档案。对遗失、损毁、涂改档案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第六章附则笫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4刀1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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