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员在警察的授意下明知他人冒名取款

银行人员在警察的授意下明知他人冒名取款

ID:31310051

大小:31.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1-08

银行人员在警察的授意下明知他人冒名取款_第1页
银行人员在警察的授意下明知他人冒名取款_第2页
银行人员在警察的授意下明知他人冒名取款_第3页
银行人员在警察的授意下明知他人冒名取款_第4页
银行人员在警察的授意下明知他人冒名取款_第5页
资源描述:

《银行人员在警察的授意下明知他人冒名取款》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银行人员在警察的授意下明知他人冒名取款而仍支付钱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吴新华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高珊于2006年6月8日在本市丰台区翠林小区,抢夺被害人张三兰的女式挎包一个,内有300元以及张三兰的身份证、建设银行储蓄卡(卡内有37000余元)等物品,后高珊与李邵鹏经预谋后,决定利用银行挂失的方法取出卡内的现金,二人于6月9日11时在本市西城区西单附近的一家建设银行进行挂失,因被银行工作人员辨认出不是持卡人本人而未予办理挂失手续,后李邵鹏经化装后,9日13时到建设银行西城区国英园储蓄所,使用张

2、三兰的身份证,冒充被害人将该卡进行挂失密码,银行答复七天后可解密取款。12日,张三兰本人报警并到银行挂失,银行与警察取得联系证明确有此事,警察要求对方取款时及时通知警方,七天以后李邵鹏前来解密取款,银行报告警察,警察答复,为方便破案按对方的要求正常付款,李邵鹏取款37000元后警察及时赶到将其抓获。二、分歧意见本文不对高珊的行为进行分析,就李邵鹏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6(一)第一种观点认为,李邵鹏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既遂。李邵鹏在明知该信用卡是抢夺来的,而冒名解密取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采取了冒

3、用信用卡的手段,并且实际控制了钱款。(二)第二种观点认为,李邵鹏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未遂,因诈骗数额未达到巨大的标准,不构成犯罪。理由有二:一是银行在给付李邵鹏钱款时,已经知悉卡主张三兰报警并挂失的事实,也得到了警察的证实,此时,银行已经明知李邵鹏冒名取款的骗局,其给付钱款不是基于错误的认识,而是为了配合警察抓获犯罪嫌疑人,所以银行并没有受到欺骗。二是银行为配合警察办案,在李邵鹏面前不露声色。假装受到欺骗而给付李邵鹏钱款,该给付行为是在银行以及警察的控制之下的,李邵鹏不可能实际占有该钱款,银行也不可能实际造成损失

4、,所以本案李邵鹏的行为应当认定是信用卡诈骗未遂,不构成犯罪。一、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一)受骗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1、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2、对方产生错误的认识;3、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财物;4、行为人取得财物;5、被害人损失财物。掺见张明楷《侵犯财产罪的疑难问题》。6上述5点是环环相扣的,其中3、4、5点均关系到诈骗罪既遂与未遂的问题。从诈骗罪的客观表现来看,是受骗人在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支付)财物的,是行为人基于受骗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物的。所以,并

5、非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进而取得财物就构成诈骗罪既遂。还要看诈骗行为与关于取得财物是否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有时,行为人的部分诈骗行为只是为实施其他犯罪获取财物创造条件,比如将他人骗离住所,再对该住所进行盗窃的案件,虽然在犯罪过程中实施了欺骗的行为,但该诈骗行为并非主要行为,最终使住所物品失去占有和控制的是盗窃行为。在本案中李邵鹏的诈骗行为一开始确实欺骗了银行,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诈骗的行为。但后来银行识破了骗局,银行最后的给付行为不是基于行为人编造的事实,而是为了配合警察办案的目的。本案中李邵

6、鹏取得钱款并非银行受到欺骗,而是银行有意为之,与受骗无关。所以本案应当认定信用卡诈骗未遂。(二)受骗人是否实际控制该财物(控制下的交付问题)关于控制下交付行为,一般是指“以一国发现了贩毒分子和毒品之后,并不将毒犯抓获,将毒品缴获,而是在有关机关的知情和监督下,让受管制的货品从其领土上通过以监测这些货品的流动,并查明和处分非法贩运的人”,这是侦查手段范围的概念,在查获毒品犯罪案件中经常使用。关于控制下的交付行为既遂和未遂问题,对于本案来说,有人认为可以按照毒品犯罪的处理方式以既遂论处,笔者认为,控制下的交付行为在不

7、同罪名中会不同程度的影响到犯罪的形态6,对于贩卖毒品犯罪,其是行为犯,只要其携带毒品进入交易环节,即可认为犯罪既遂。但是如果该行为发生在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结果犯中,既遂应以控制他人财物为标准,而控制下的交付,从字面意思可知,虽然行为人实施了一种交付行为,但是对财物是控制的,行为人真正要占有该财物是不可能的。但相对于结果犯,控制下的交付应认定犯罪未遂。本案中,即使银行对卡主真就假难辩,为了配合警察办案,将钱款交付李邵鹏,虽然交到李邵鹏的手中,表面上看起来,李邵鹏占有控制了该钱款,但事实上,该钱款是具有争议的钱款,

8、是在警察和银行严密监视下的,之所以这样做,就是为了拖延时间,等待警察的及时赶到,银行按照“正常程序”办理业务,而不是真的要给付李邵鹏钱款。所以,该钱款李邵鹏的占有是不完全的,是具有瑕疵的。该钱款只要未出银行的大门,还应当视为是银行占有控制。因为银行不仅有控制该钱款的主观故意,也具有控制该钱款的客观行为。所以,控制下的支付是不能犯,即便是银行人员在不确定的情况下给付钱款,但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